行政代履行的性质及合法性审查要点

◎范小强/文

案情简介

某县生态环境局以甲公司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拆除位于某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设施及办公楼,清理废弃物,制订土地复垦修复方案,恢复土地原貌。

后来,在甲公司未如期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该生态环境局又做出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决定由该局委托组织实施拆除生产设施及办公楼,并对拆除厂区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貌。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该案必须厘清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生态环境局做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是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是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是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是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是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该行政机关是否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机关;二是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限期拆除设施,责令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的职权,该项职权是否被列入公示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三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是在有多项选择时,该拆除行为是否是必要的、适当的。

二、生态环境局做出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是否合法?

首先,代履行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其六种形式之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是划拨存款、汇款;三是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是代履行;六是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其次,该行政机关代履行决定是否合法还依赖于其基础行政行为,即限期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有关系。

再次,做出代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之规定。

最后,行政机关做出代履行决定是否履行了正当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是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是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该案情的实际情况,经过与企业方和相关方的充分沟通,最终协助企业较好地解决了纠纷。

律师建议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不仅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更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行动, 这样才可以真正成为法律的受益者。针对本案,律师给出以下两点建议与启示:

一是任何单位都要重视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民营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抑或是自然人,都必须知法、尊法、用法、守法,在法治轨道及空间下进行理性执法、理性维权,否则必将受到法治的制裁。

二是凡事都要进行充分调研,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做到慎重决策,这样才能学会、懂得在关键时刻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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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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