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师会前会长:特首委任的“国安法官”应该满足这些条件丨香港一线

外界预料,港区维护国安法最快6月底审议通过,该法律案在香港社会引起持续热议。

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秦玥6月26日专访了香港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苏绍聪目前是香港特区政府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委员,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直接任命。2017年,苏绍聪也曾是律政司司长的热门人选之一。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香港特区负责推荐司法人员(包括法官、裁判官等)的公营机构,根据基本法,司法人员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建议任命,而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

港律师会前会长:特首委任的“国安法官”应该满足这些条件丨香港一线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

苏绍聪是委员会的九名委员之一,他在专访中提到了“国安法官”应当满足的条件。苏绍聪认为,这些法官一定要会说中文,如果这类型法官有中国内地法律的背景会更有帮助。“不是用内地法律来判。”苏绍聪强调,“但是你要懂得内地法律,不然很多原则不明白,怎么审理?”

港区维护国安法草案说明中指出由特首来委任“国安法官”名单,有人质疑这是否会影响到香港的司法独立。苏绍聪认为,首先,现在国安法高过本地法律,从法律地位来看,不会出现违反香港法律的争议。

其次,他认为,基本法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是讲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即是法庭审理一个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特首有权选择若干法官来审理关于国安法的案件,只不过是选择哪一类型的法官去审哪一类型的案件而已,比较像法庭里面的行政分派工作。“有点像老板来分工,审交通意外多的法官,交通案件就给你审。”他指出,严格来说这个权力叫做“司法机构内部分派工作的自主权”。简言之,司法权是审判权,司法独立是审判独立,而不是分派工作自主权的独立。

对于内地舆论普遍关注的“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现象,苏绍聪认为,司法速度慢,这是整个制度的通病,需要整体改革,而不是由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案件,所以要走快一点。

苏绍聪说,司法机构里面也有持有不同政见的法官,但在香港,任何一个专业界别,无论持什么样的政治取态,当你执行一个专业的职务,不能将个人的看法掺杂进去。

“公义是什么?有句很出名的话,迟来的正义并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那么急促的正义是否是正义呢?太迟不行,太急也不行,值得大家思考。”

以下是专访的文字内容。

港律师会前会长:特首委任的“国安法官”应该满足这些条件丨香港一线

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秦玥:先和您聊一聊司法交流方面,您说到近几年香港律师会到北京大学去做法律培训,近几年来香港与内地的司法人员交流情况如何?为了帮助港区维护国安法更好地在香港落地实施,您觉得未来香港法官是否有必要增加到内地培训,来了解内地的法律制度吗?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我一直都主张推进这个事情。特别是香港的年轻的法律界人士,无论大律师也好,律师也好,法官也好,除了要熟悉香港本地法律,他们必须要明白国家的法律体制,不然很多时候就会出现理解上的误差,就好像整天用中学生学习的课程想去解释大学课程,你是解释不了的。

从法律界的角度,回看过去的5-6年,香港发生的一些争议风波,特别是从法律问题出发的,像是人大释法、“一地两检”,再到现在的“港区国安法”,很多时候当国家推行一些政策、或者根据国家的法律体制去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全合宪、合法,但到了香港,由于一些人不理解内地的宪制架构,不了解内地的法律体制,他们只是从香港的法律体制去看这件事,然后出来讲一些很不公道的说法,说中央做法不符合基本法,又质疑人大常委或者国务院没有权力等。这批人理论上代表了法律界,不明白法律情况的香港市民就觉得他们说的是真的,相信他们的话。但其实想深一层,特别是牵涉到国家和香港的事务,香港是国家一部分,没错,是有两个制度,但也是先有国家,再有两个制度。不能因为制度有差异,就完全不考虑国家,这是不对的,而且会误导公众。就拿“一地两检”来说,“一地两检”不光是香港的问题,也是国家铁路网络伸延到香港,是国家牵涉到香港的问题,当时就有人出来讲,说基本法没有授权,去挑战中央当时的决定。

这次国安立法也是,质疑声音是少了,那是因为中央态度很坚决来设立“港区国安法”,也非常清晰地说明这是一条全国性法律,人大拍板,讲明如果本地法律和“港区国安法”相抵触的话,国安法优先,甚至解释权都在人大常委手里。讲得很清晰,让这些人没有质疑的空间。

但还是有人说,没有跟着基本法来做,特别是提到香港法庭在处理香港事务时有管辖权,那国安法是不是违反了基本法中赋予香港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有人这么质疑,质疑的背后也都是因为他们觉得基本法就是全部了,他们也没有理解人大今年五月的决定,人大是引用了宪法赋予的权力,等同于当时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那时候同一个宪法的授权。

由于过去香港就国家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是缺乏的,所以中央用同一个权来补充以前的不足。当你理解到这个权力是来自于国家的宪法权的话,后面的问题就都不是大问题。但很多人不明白国安法立法背后的宪法权力,甚至忽视国安法在香港的法律地位的问题。你看到最近香港两个律师会发的声明,对这个问题完全没有提过,最关键的问题没有阐明,后面就会产生一连串误解。所谓“港区国安法”违反香港既有的一些法律概念,他们没明白,国安法是凌驾于地方法律之上的。

当然撇开法律层面,很多香港人可能觉得国家设立了这么一条法律,就算你有权力,但你有没有照顾到香港人本身按原有机制所享有的权利?如果看国安法的内容,里面用了很大篇幅讲述国安部门在香港的执法行为,全部都要尊重原有基本法保障人权的条款,《国际人权公约》适用香港的,也适用在“港区国安法”执法层面。在这个情况下,其实国安立法过程已经考虑了新执法机制对香港人权保障的影响,特意讲清楚不会影响相关保障。

但你说会不会有一些调整、让国安执法制度在香港成功落实呢?有的,最起码多了一个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也多了保障国家安全法律的条文,比如相关的罪名。由于要从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出发,现有的制度必须要做出适当调整去配合,这是大原则的问题。

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秦玥:在国安法说明中已说明由特首来委任“国安法官”名单,您长期在司法系统中工作,大部分的司法人员怎么看中央的这个决定?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司法独立这个概念在香港是跟普通法的背景,回归前存在并延续到现在的一种法治理念。回归后,全部香港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都要依照基本法的规定。

基本法内是如何讲司法独立的?基本法里是讲香港可以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司法权可以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权干预。也都有条文进一步阐述,香港法院行使司法权时,有独立的审判权。我的理解,基本法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应该是讲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一个法庭审理一个案件时,不能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这是审判过程的独立性。

这次舆论产生的争议,国安法里说明,特首有权选择若干法官来审理关于国安法的案件。有人质疑这干涉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其实这只不过是哪一类型的法官去审哪一类型的案件而已。就现在来说,裁判处首席裁判官有权在内部来分派法官审理案件,区域法院也是这样。有点像老板来分工,审交通意外多的法官,交通案件就给你审。严格来说这个权力叫做“司法机构内部分派工作的自主权”。那这是否属于司法权呢?我持保留意见,我觉得这比较像法庭里面的行政分派工作,分派工作的自主权来源是本地法律,由法庭里面职级比较高的法官来指定。而司法权是审判权,审判独立,而不是分派工作自主权的独立。

现在国安法高过本地法律,从法律地位来看,不会出现违反香港法律的争议。当然,如果你拿走了别人的“自主权”,肯定有人不开心,但是在这一点上大家都要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需要。有人质疑为什么不能用香港现有的机制?为什么给特首这么大权力?或者国安法有什么特别需求、可以由现行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帮忙推荐。有的人是这样考虑的。

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秦玥:您本身也是香港特区政府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委员,这个委员会的权力范围是怎样的?你们内部有没有就国安法法官推荐事宜上进行讨论?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香港特区政府推荐司法人员的一个独立机构,我是这个委员会的九名委员之一,委员会内部运作高度保密,我不方便对外公开。但是在职能范围上,首先是有一条法律《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来监管这个委员会的运作,主要是处理香港法官任免等事情,委员会内部讨论、研究后,将建议提供给行政长官。也包括法官的升职、待遇等问题等,都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回到刚才,从法律定位来看,这条关于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法律也都是地方性法律,不可能凌驾到国安法。另外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这样的一个选拔机制,只能处理基本法里的范围。目前香港整个法律制度都是基于基本法原有的制度,而现在国安法是在基本法之外的,保障国家安全的制度,这是基本法里没有的。

我们看到国安法里写得很清楚,由如何侦查案件、谁来负责起诉、谁来负责审理,整个从头重新讲了一次。基本法里是没有条文讲述如何处理这一类型的案件的,除了第二十三条,但第二十三条也只是就某几类行为需要进行立法而已。这个国安法由国家制定的,考虑到香港特殊的制度,中央已经是同意大部分案件都在香港目前的机制下来处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中央也需要保留一个管辖权。

港律师会前会长:特首委任的“国安法官”应该满足这些条件丨香港一线

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秦玥:那您觉得特首在列出“国安法官”名单时,这些法官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首先我觉得这些法官一定要会说中文。虽然有人说我讲普通法,干嘛要理中国内地的法律?我不同意,你现在帮国家去审关于国家安全的案件,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很多细节都借鉴了内地已有的针对国家安全的法律原则,所以我觉得语言能力一定要有,不然的话连中文文件都看不懂,怎么审理?第二,有了语言后,如果这类型法官有中国法律的背景会更有帮助。没有也没关系,我相信就国家安全的课题,中央会给法官提供相关培训的。这不光是香港法庭的问题,你看各个层面,执法部门要成立一个专责小组,律政司负责监控也都要成立小组,从执法、检控到审判,一条龙下来,都要特定的一组人去处理。内地有一个国家法官学院,经常会就一些法律的更新等进行培训。我觉得这很有必要,需要让这批法官懂得国家安全法律原则、包括内地的法律原则。不过可能又会有人批评我,在香港为什么要用内地法律?不是用内地法律来判,但是你要懂得内地法律,不然很多原则不明白,怎么审理?

有人说法官的国籍是不是很重要?我自己觉得这不是最关键的。当然你要看具体的案件,如果牵涉到某个国家,如果这个法官刚好有这个国家的国籍,那当然是有利益冲突,不能审理这个案件的。

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秦玥:那么国安法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您觉得会遵循什么原则?像过去这一年很多人都对香港的司法效率存有质疑,有的人说整个审理时间太长,也有人说警察抓人、法官放人,您怎么看未来国安法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司法效率?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从目前国安法说明来看,是让香港法庭按照现有机制来处理,因此我相信(国安法)的审理可能会跟着香港以前的原则来做。这样才会给香港人乃至全世界看,就算是处理国家安全法律,我也是完全尊重香港现有的制度。你说速度慢,这是整个制度的通病,需要整体改革,而不是由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案件,所以要走快一点。

我做这一行做了很多年,的确有很多人特别是内地的朋友问,为什么在香港打官司需要这么久?老实说,司法效率的确是一个问题,不过它不单只是在香港存在的问题。在普通法制度下,处理一个争议,是由当事人主导,法庭是被动而中立的,理论上法官不应该太过积极,让人感觉其中一方。有时候控方想快,辩方没准备好或是想拖慢,在这个情况下,处理案件的速度方面,我同意一路以来都是慢的。再加上每年首席大法官都和大家解释,请不到人,聘请合适的法官很难。他说如果法官不符合要求,宁愿不请。因此需要时间来处理案件的司法效率的确存在问题。

但是你刚才说的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问题,我觉得用平常心看的话,不是一个公道的说法。司法机构里面也有持有不同政见的法官,但在香港,我觉得任何一个专业界别的原则都是一样的,无论持什么样的政治取态,当你执行一个专业的职务,不能将个人的看法掺杂进去。法官处理案件需要的是法律和证据,其它应该无关。个别法官考虑的因素不一样,但只要在法律规范底下,他都有权这么判。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按照现有机制,被告可以上诉,有人说怎么这么慢,整个机制就是这么运作的。

在普通法制度中,虽然时间漫长,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觉得公平。被告可能真的需要多一些时间去准备,考虑清楚控方提供的证据,有一天上庭时能够讲清立场。同样的也应该给法官足够的时间考虑双方的立场,从而做出一个判决。

公义是什么?有句很出名的话,迟来的正义并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那么急促的正义是否是正义呢?太迟不行,太急也不行,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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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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