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最后的一个庭

今天是本年度的最后一个庭刚刚开完。对此有关想法说出来,供大家分享。

本案为合议庭,缺席开庭审理。有涉外因素。有些被告人,明知道开庭是要败诉的,他们往往是既不接受法律文书,也不来开庭,所以才导致了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我觉得律师在办理被告不到庭的案件的时候,更应当小心谨慎,更应当把相关证据准备充分,将有关代理词准备的非常充分,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被告不到庭,你所提供的证据,只有法官能够感觉到非常充分的时候才可以采用。如果被告到庭,被告对证据予以了确认,法官也就会省去分析判断证据的复杂过程了。因为缺席开庭,法庭往往会保留证据原件。代理律师要注意向法庭所要收入证据原件的证明。

有关开庭时律师的记录问题,以前律师开庭的时候往往会忙于庭审过程的记录,分散了律师的注意力,过多耗费了庭审时间,现在法庭允许律师用手机拍照法庭笔录或者给律师打印一份庭审笔录,这就可以让代理律师集中精力参与庭审活动。

有关案件与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最近两年我通过在法庭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喜欢将案件移交给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审查。以前是基本没有的事。当然这些移交的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法官自己有其自己思量的考虑,我能够理解。我们就从律师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你要考察自己代理案件的合法性,是不是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委托人之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我觉得这是与律师无关的。当然如果律师参与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觉得法院审查案件不但要审查法律事实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还要发现其他事实是否具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否有虚假诉讼的行为?如果律师参与到虚假诉讼行为当中,律师肯定就要倒霉了!法官对于这些违法的行为更愿意看到违法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难道不是吗!

以上是我对于今天开庭事项的综合联想。你们觉得我的思考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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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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