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当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方面的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下为文件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一、鼓励就业创业的优惠力度是否相同?

  依照21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给予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力度要大于给予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优惠力度。如果不考虑扣减税额的上浮,前者可扣减的税额是后者的2倍。

  税喵提醒:

  退役士兵如果拟自行从事某项经营,注册企业之前应充分想好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还是注册为公司制企业,如果是后者,只能按照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受从事行业的限制?

  依照21号文件规定,无论是退役士兵从事各体经营,还是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优惠政策,均没有行业限制。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21号文件规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优惠政策。

提醒:

  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应注意两个细节问题:

  一是享受优惠政策的起点,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当月、招用退役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而不是取得收入的当月。

  二是优惠期限3年,是指从开始享受优惠政策起满36个月。如某退役士兵2022年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2022年7月—2025年6月。

四、可否重复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依照21号文件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该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提醒

  1.每名退役士兵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3年,在选择就业情况下,如果招录的该名退役士兵之前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原单位已经享受该名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时间未满3年,新就业单位若符合条件,还可以继续享受不满3年的剩余优惠时间,累计满3年之后将不得再享受。如果选择创业,即使每名退役士兵同时成立多个个体工商户,也只能选择在一个店享受。

  2.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被处以罚款。

五、可否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依照21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提醒:

1.21号文件强调的是该项优惠政策不得与其他扶持就业类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并没有明确该项优惠政策与所有优惠政策均不得叠加享受。如该项优惠政策可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增值税及“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叠加享受。

  2.小规模纳税人应首先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再享受21号文件规定的扣减增值税政策;如果涉及城建税及附加享受“六税两费”,应先享受扣减政策再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3.如果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再享受扣减政策。

六、如何理解“依次扣减”?

  依照2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提醒:

  1.21号文件规定的是“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即首先扣减增值税,扣减后未超限额的;再依次扣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上扣减后仍未超限额的再考虑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扣减,其中个人所得税既可以在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汇算环节扣除,企业所得税只能在汇算环节扣除。

  2.扣减应纳税增值税,不影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应纳税费额计算。21号文件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如果应享受的当期未及时享受,可以申请享受,但依然应遵循依次扣减的原则。如某退役士兵2021年1月份办理税务登记,但因不知晓优惠政策而未享受,直到2022年3月份才了解到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假定2021年1-12月份已累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合计5000元,个人所得税汇算后应补缴税款20000元,当地规定扣减总额为12000元/年。该退役士兵能否在汇算时从应补缴的个税中直接扣除12000元?依照21号文件规定,不可以直接在个税汇算时直接扣减12000元,而是需要更改申报表,按照正确顺序依次进行扣减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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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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