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李某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李某自入职以来,甲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随后,李某向重庆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甲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二、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元。经仲裁,李某不服,即以相关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由甲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李某自2020年8月起一直在甲公司处工作至2022年3月,期间甲公司未依法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李某拒绝等过错原因导致,故甲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关于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李某以甲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该情形不符合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故李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劳动者若以此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无相应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我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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