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权益到底有没有被损害?律师这样说

大众网莱芜10月28日讯据莱芜日报报道,2007年,我市某村将该村岭后山场使用权发包并签订《荒山土地承包合同书》,2011年经林业主管机关确权。村里几名村民以发包承包程序违法、损害每家每户自留山权益(持有1981年9月莱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侵害集体利益为由,多次到信访部门反映。2015年,这几名村民起诉村委会,村委会聘请包村律师进行代理诉讼。

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纪荣利在接到村委会的委托后,立即到村里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搜集证据资料,认真分析案情,撰写代理意见,并依法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中,纪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理由是几名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民诉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应予驳回起诉。该山场承包使用权四至明确,界线清楚,业经镇政府批准,林业主管机关审查后登记确权,与村民主张的自留山不存在交叉、重叠、冲突等情况,权属证书予以证实。该山场的发包承包程序合法。村两委成员承包本村土地,法律并不禁止。荒山建设是一个长期工程、造福社会的工程,投资大、见效周期长。借助村外资金投资规模建设,可以实现造福村民、造福社会的目的。发包程序经过了30天的公示,并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由当地政府批准同意。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林业部门相关文件予以证实。原告主张的优先权依法不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对此具有明确规定。本案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具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他人利益的情况,原告也没有相关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况且本案合同在确权登记前已经当地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据此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裁定驳回5名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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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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