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女,44岁,自由职业,住址达旗华夏龙小区9#车库

被申请人:XXXX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731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XXX旗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变更登记。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17315日向XXXX不动产中心申请变更位于XX树林召镇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第六间原登记于王永贵名下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为张XX名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变更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决定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1、房产权证2007字第21856号;2、达国用(2007)第10987号;3、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件;已满足申请变更的法定条件。

被申请人的错误在于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价份额转移协议。在本次申请变更登记中,申请人提交了原产权共有人王XX和张XX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双方明确约定位于达旗树林召镇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第六间号(1601300—2–6)原登记于王XX名下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为张XX所有。该条表明原产权共有人通过离婚协议已对共有财产做了处理,也就是共有人减少的协议。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是经达旗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有权机关撤销等同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XXX旗不动产管理中心未能正确认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错误地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共有减少的证据,而不予受理变更登记,应予纠正。

此致

XXX旗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7321附:1.申请书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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