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申请再审时作为理由能否成立?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理解一下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相关制度功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对律师而言,在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要把握不同审级的功能,注意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差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的功能侧重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判断;二审的功能侧重于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终审。这决定了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对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事实及法律问题,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的程序问题外,不应作为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

再审的功能在于兼顾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依法纠错的目的在于切实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

明确了二审和再审的功能后,现在回答这个问题。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01

第一种情况“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行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处分在前,以再审为由否认在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从再审纠错的目的来说,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行为并不属于二审判决中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也采此观点。

02

第二种情况

虽然当事人“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但是二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不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应当使该案进入再审。例如,各方当事人均为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二审判决书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作为再审理由的,如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应当进入再审。

总结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公法。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监督程序,其目的和功能与一审、二审均不同,也是基于人民法院审级职能的不同,全国人大作出审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决定。作为公法,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审查,在二审判决书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严格区分哪些再审理由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应在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的前提下,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间接提高案件进入再审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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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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