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为什么那个打人的廖主任没有被刑事拘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如题。

廖主任在主人家里把主人打了,这事怎么看都是违法的,并且官方通报也认定是“违纪违法”,为什么不刑事拘留?

「事件」为什么那个打人的廖主任没有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廖主任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对他采取刑事拘留。

廖主任是吗?和廖主任最相关的罪名有三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

廖主任先是进入了别人的住宅,是不是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入侵住宅,指的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生活和居住安全,最高可以判三年有期徒刑。

报案人说的是廖主任“强行闯入”,官方通报说的是廖主任“提出可不到派出所,到危某家中沟通,危某同意”。危某就是这个宅子的主人。

按照官方的说法,廖主任是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的。

但是,对于进入住宅的细节,官方应该通报的更加细致一些。

细节的缺失,是依法治国面临的最大挑战。

「事件」为什么那个打人的廖主任没有被刑事拘留?

廖主任打人,是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般的观点是,没有构成轻伤就不涉嫌故意伤害,不以犯罪论处。

这种观点我是不太赞同的。因为,刑法上还有一个概念叫“犯罪未遂”。

犯罪不能唯结果论,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如果廖主任主观上有把别人打成轻伤的故意,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因素没有实现,那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只是未遂而已。对于未遂犯,可以减轻、从轻,甚至免除处罚。但不管怎么处罚,仍然是犯罪。

唯结果论,是对“犯罪未遂”的全盘否定,很容易被拿来当作枉法和不作为的借口。

官方通报仅说廖主任“言语粗暴并殴打危某”,这个殴打中有多少故意伤害的成分,以“唯结果论”的视角来看并没有什么调查的必要,反正也没构成轻伤。但是,这真的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吗?

有朋友问,这个廖主任就算不是故意伤害,也是个寻衅滋事吧?

如果要深入阐述,那就多了去了。为了节省时间,我用一段话简短说明:

故意伤害轻伤,最高判三年;寻衅滋事罪,最高判五年。两罪相比,故意伤害轻伤属于轻罪,寻衅滋事属于重罪,轻罪都不构成,你难道还指望构成重罪吗?

「事件」为什么那个打人的廖主任没有被刑事拘留?

廖主任是不是涉嫌滥用职权罪?

廖主任滥用职权是有的,但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虽然廖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廖主任处理公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存在,但是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结果犯”,和“唯结果论”是两码事。

结果犯,是说以结果的出现作为认定犯罪的要件。

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是行为犯。行为犯,是说只要有犯罪行为的出现,管有没有造成严重结果,就得认定为犯罪。有严重结果,按既遂处理;没严重结果,按未遂处理。

比如,醉酒驾车,不管有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只要有醉驾行为存在,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个就是行为犯。

但是,像交通肇事罪,那就必须得发生法定的危害后果。否则,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个是结果犯。

如前所述,“唯结果论”的错误之处,是对行为犯中“未遂”的否定,不符合法治精神。

回头来看廖主任,他的滥用职权的行为有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肯定产生了。但是,并没有达到法定的后果。所以,他确实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个后果无限放大,放大到他损害了全中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了全国各级政府的形象,但这也是不客观的。

法律之所以能区别于道德,就在于对事物的评价有科学的边界。

「事件」为什么那个打人的廖主任没有被刑事拘留?

纵观廖主任的整个事件处理过程,缺乏深入的细节调查,也或许是调查了,但官方没有披露出来。

是基于什么原因不披露,不得而知。

希望不是人为的粉饰。

粉饰出来的法治,不可能经得起雨水的冲刷。

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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