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金融系列】之反洗钱篇 | 什么是洗钱犯罪?

【三分金融系列】之反洗钱篇 | 什么是洗钱犯罪?【三分金融系列】之反洗钱篇 | 什么是洗钱犯罪?

三分金融系列

反洗钱篇

估计人人都经历过把零钱忘在衣物兜里,从洗衣机里拿出来时对着碎票懊恼不已的糗事,“洗钱”当然不是把钱丢进洗衣机里洗,但与洗衣机还真有些渊源。

一、什么是“洗钱”?【三分金融系列】之反洗钱篇 | 什么是洗钱犯罪?

警惕洗钱犯罪

保护金融安全

【三分金融系列】之反洗钱篇 | 什么是洗钱犯罪?01 “洗钱”来由

“洗钱”是舶来语,来自英语中“Money Laundering”一词。美国某黑帮不知如何处理手上的赃款,于是开了一家洗衣店,将黑钱悄悄添加进洗衣店每天的营业额里,依法纳税,从这边走一圈出来,虽然会损失一些税款,但赃款就摇身一变成为了合法经营所得,被“洗”干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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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以后,人们就把此类使赃款通过某些途径变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叫做“洗钱”。法律上将其定义为“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02 “洗钱”百态

五种行为方式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入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为逃避有关部门对赃款的追查,传统情况下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多个账户之间转账、分流,形成较长的洗钱账户链,以逃避有关部门的追查。

此外,洗钱犯罪的形态和环节多种多样。

口语里一般将专门负责将赃款“洗白”的犯罪集团称之为“水房”。

“水房”形态多样,或体现为一个看上去生意很差但总是在持续经营的美容院,或隐匿成声色犬马的娱乐场所,也可能体现为拍摄实际花销远低于宣称投入的影视项目,创造“合法”的虚假开支,魑魅魍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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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洗钱犯罪的末梢常常是“车手”,即通过到ATM机取诈骗所得赃款进而获得提成的人。

这种人常常出现在电信诈骗的下游洗钱活动中,他们将诈骗团伙的赃款通过刷卡的方式转入非法渠道获得的POS机,再转入多张银行卡,最后在ATM机完成线下取现操作,以达到赃款洗白的目的。

进入互联网时代,这条犯罪产业链更加完善了,洗钱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依托互联网分散性、即时性的特点,天南海北的犯罪分子们“济济一网”,有的人负责对接上游犯罪团伙,有的人专门负责使用互联网技术实时对抗有关部门的侦查。

核心的水房成员,往往通过网上赌博或电信诈骗的方式,用犯罪洗“干净”犯罪所得。其中,赌博的属于是受害者自愿参与,而诈骗的是通过“赃款碎片化”的方式,使受害者在上当受骗的同时被迫裹挟进一场场扰乱金融秩序的交易。“碎片化”的手法,已经可以窥见一些后期“洗钱众包化”的苗头。

进入大数据时代,水房演变更是“日新月异”。

其中包括有定额二维码跑分模式洗钱、抓蛋模式等。总的来说都属于用户将自己实名认证过的网络收款二维码提供给第三方平台,用于为他人进行代收款而赚取佣金的套路。

洗钱犯罪不断形成新的“犯罪生态”,意欲通过“法不责众”的方式规避掉自己的犯罪风险。

除了以上这些方法,无需实物交易的灰色产业“刷单”活动也是他们其中一种“挟众”手段。而参与“刷单”的兼职者,常常不知不觉中就被卷进了犯罪活动。

“刷单”是电商时代产生的一类“花钱购买商誉”的违法行为。商家向第三方机构付钱雇假顾客下单、刷好评,以提高店铺曝光率,在假顾客支付后商家往往并不发货,而是将支付款项附加上佣金一起返到顾客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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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可以大面积铺开、挟众洗钱、甚至还有额外收入的方式很快就被洗钱者用得“炉火纯青”,洗钱者大多处在第三方平台的位置,为网店提供刷单服务,假顾客所付商品对价进入他们的账户,然后加上一笔小小的佣金返还到假顾客的账户。至此,商品空转、黑钱落地,兼职刷单者的“佣金”往往还会被洗钱团伙一并卷走,无疑对社会生活秩序与经济秩序都有极大的不良影响。

另外还有通过购买金融产品或艺术品洗钱、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中转非法资金、通过境内外账户交互进行增加侦查难度等一系列洗钱犯罪形态,值得高度警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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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了以下修订:

·删除“明知”“协助”要件

·将“转移资金的结算方式明确为“支付结算方式”

·“跨境转移资产”取代“协助将资产汇往境外”

·删除罚金刑比例限制

01 删除“明知”“协助”与“自洗钱”入罪

我国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的概念规定了“明知”,删去“明知”没有改变洗钱罪要求主观方面为故意的规定,而意味着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即“自洗钱”入罪。

2006年我国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履行加入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公约承诺的打击洗钱犯罪的义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第10条规定,“推动研究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修改惩治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相关规定。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标准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5条指出,“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做法,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上游犯罪共犯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等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的,择一重罪依法从严追诉”。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这种背景下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的,删除“明知”“协助”后,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02 “跨境转移资产”取代“协助将资产汇往境外”与扩大监管范围

洗钱罪原本限定的资金转移方式为资产向境外转移的单向转移,新修正案取消了限定,境外向境内,境内向境外都属于洗钱罪定罪范畴,这也有助于尽快与国际反洗钱工作接轨,促进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开展。

03 取消罚金刑比例限制

新修正案取消了罚金比例计算上限和下限,不再以“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为限,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能更有效促进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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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打击洗钱犯罪是维护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支持国家反洗钱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此呼吁:

增强法律意识,警惕洗钱陷阱;

远离洗钱犯罪,保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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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三检察部 李长林 黄雨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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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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