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身份的认定,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关于业主身份的认定,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关于业主身份认定笔者以前发过一篇文章详细的解释过夫妻购房登记一方名下另一方是否为业主的解读。“夫妻买房不动产登记一方名下,另一方是否有参选业委会候选资格?”但仍有人不断询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的相关解读,下面就针对这个点做一分析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是关于物业服务管理对当事人责任、义务、权利等的一种法规。对物权的认定和身份的认定不应该对上位法律有抵触,我们也可以看到《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管理条例也相应做了多处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的表述是: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那么我们想了解业主就要对其条件分析,房屋所有权人既不动产所有权人,那么我们需要对所有权的法条进行比对,还以夫妻关系为例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对夫妻财产共有进行法律规定明确婚后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属于夫妻共有。《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所以,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后夫妻算法符合不动产所有权人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人。

当然只要是房屋所有权人即可认定为业主

关于有些人把所有权人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人的做法是不全面的。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人包含但不必然等于不动产登记证书所有权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也应当是业主认定范围。《物业管理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规定是开放包含所有符合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不应当仅解读为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

《辽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业主:是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

以上部分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解读,有的包含在“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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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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