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组织部、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各地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已于2021年底基本完成。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

(一)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制定规范章程,明确机构职能、成员管理、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事项;规范外部标识牌、公开章程制度,确保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因地制宜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求,村党组织可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切实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作用,涉及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收支管理、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信息年检,重点核实法定代表人、集体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集体土地总面积等信息

(二)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为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居间服务;有需求且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设立公司法人,开展经营活动,探索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与经营有效分离机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村民委员会事务与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三)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核查集体资产数量、产权归属、台账建立、制度建设等基础信息,及时整治集体资产登记有遗漏、集体资产被侵占、合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时掌握集体资产动态变化情况,推进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信息化。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组织开展财务管理专题培训。规范财务公开程序,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对一些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要加强审计监督

(四)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对于开展村庄撤并、建制调整的,稳妥做好集体资产管理衔接工作,不得因村庄撤并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一些经济条件接近、各项权利落实到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按照相关程序结合实际稳慎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合并、集体资产统筹管理探索。

(五)切实加强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面摸清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在账实相符基础上,及时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纳入集体资产台账管理。结合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录入到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对于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可以份额或股份形式量化到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在5年过渡期内,各地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扶贫项目资产集体收益优先考虑用于帮扶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六)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证发放。各地要参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样式(试行)》,加快成员权证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成员名册信息和持有经营性资产收益权份额(或股权)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平台,成员名册变更、收益权份额(或股权)转让等信息应及时登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发放进度调度机制。

(七)稳妥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重复确认问题。依托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开展成员信息比对,通过“跨区身份证校验”核查解决成员身份重复确认问题。对成员身份重复确认人员,由其自愿选择保留一方成员身份、退出另一方成员身份,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和备案后,由成员退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平台中删除该成员相关信息。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入赘婿等群体的成员权益,引导各地通过协商、调处、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八)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多种实现形式。围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收益权权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集体资产收益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试点,研究制定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资源要素规范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稳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九)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使用权入股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经营活动。支持资源优势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发展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农耕体验等深度融合的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跨村联合发展,与各类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得下指标、定任务,确保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规模。

(十)加快完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从事农业生产及相关产业融合项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产地仓储保鲜设施等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各类中小型项目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赁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加强集体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建立集体经营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继续做好扶持村集体经济项目服务支撑,开展必要的规划指导、技术推广和产销对接等服务。

五、强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条件保障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创造保障条件,统筹协调推进。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为集体资产监督和运营管理提供支撑保障。

(十二)注重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各地要梳理总结基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集体资产管理、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加大典型宣传力度,营造持续深化改革的良好工作氛围。各地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的具体措施办法,并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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