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案件参考案例汇编(5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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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事案件参考案例分类汇编

(57则)

一、人格权纠纷(4例)

01、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25号:胡小凤、黄静怡、黄传银、邱永凤诉上海波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双林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的定作、指示过失”包括定作人指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过失。承揽人在违法工作中死亡,定作人应当对其违法的定作与指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Ⅱ、违法利益不受保护应与保护合法的人身权益有所区分。定作行为的违法或无效不影响定作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影响承揽人基于定作人责任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害的权利。

Ⅲ、承揽人应当对其从事违法承揽所致的自身损害负主要责任。违法工作的共同承揽人相互之间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02、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0号: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空白文化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裁判要旨:

名誉权纠纷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如被申请人行为构成侵权可能性较高、不停止行为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且停止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不会明显大于申请人所受损害的,法院可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

03、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1号: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平台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04、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2号:殷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即使被侵权人未能作出有效通知,但根据已知信息或广为社会知晓的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的,亦负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断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义务。

二、婚姻家庭纠纷(2例)

05、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37号:凌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书”属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则要素,当属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离婚协议书”所附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依据协议约定,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等物权变动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财产分割的效果。只有在“协议离婚”这一条件成就时,因上述物权变动而取得财产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才成为该部分财产的实际权利人。由于“协议离婚”的条件未成就,上述物权变动只是导致名义上的权利人发生变化,并不能改变相关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即不产生财产分割的实际效果。

06、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36号:罗荣某、谢某某诉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现有法律条件下,代孕所生子女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代孕者为法律上的生母,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实际认领的,应认定为法律上的生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款之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图,其子女范围可扩大解释为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以同时具备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为形成要件,故与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育母亲,可基于其抚养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而与代孕所生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三、物权纠纷(5例)

07、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24号:金雪梅诉何忠华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应依法确定系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08、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20号: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海南鼎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本案系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因不服法院驳回其对系争房产使用权权属所提出的异议而提起的确权诉讼。作为执行异议救济的一项新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亟需规范统一的问题,其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尤为突出。如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主张表态模糊的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主文的表述、诉讼费用的负担等,这些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实务界亦有不同观点。

Ⅱ、我们认为对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不明确表态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中只要充分保护其权利,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诉请中既包括权属实体权利,又包括停止执行的主张,鉴于执行部门的审查裁定属于程序性处置,审判部门对实体权利作出判决后,执行部门可以再作裁定处理。因此,可在判决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对执行裁定的内容加以认定,在判决主文仅对实体权利作出处理,不判决停止执行。

Ⅲ、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本案两位被告(执行申请人)虽然部分败诉,但其系基于法院执行裁定才取得相应财产,权属之争实际存在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之间,因此诉讼费用由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分别负担更为合理,两被告不负担诉讼费。

09、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6号:刘某诉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业主大会或其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作出禁止业主在其私有产权车位上安装车辆充电桩的相关决议,构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业主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号: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根据侵权人的指令办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如侵权人指令办理的业务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则金融机构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应当就主侵权人不能清偿的赔偿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应当视金融机构的过错程度确定。

11、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福建省安溪县宝龙金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须与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若特约商户无法按照信用卡结算及商业惯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凭证或清单,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真实性时,应就信用卡非授权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四、合同纠纷(13例)

12、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26号: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Smartwool LL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实际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与实际收货主体不一致时,如实际收货主体直接参与合同缔结和履行,可确认为合同主体。

13、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曹某、曹锦某、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款人、出借人、回购人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如期还款达到一定条件,出借人有权要求回购人受让房产,并以受让款直接优先偿付贷款债务的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以房产所有权转移担保贷款债权实现的让与担保。该回购条款将房产所有权转移及清算变价程序合二为一,不含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应尊重缔约人的意思自治,肯定其合同效力。出借人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并要求回购人受让房产并代为清偿贷款的,应予以支持。

14、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1号: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对于注册地在境外,但是实际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在我国境内的离岸公司,我国法院应积极行使管辖权,而不应轻易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

15、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29号:俞某诉某银行上海市鞍山路支行、某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银行工作人员与用资人采用虚构银行高息揽储业务的手法,诱骗储户至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进而通过骗取储户账户控制权划取账户资金的,储户获取高额息差的行为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储户可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银行提起合同之诉,银行应向储户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但储户从银行之外获取的高额利息理应从存款本金中扣除。

16、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5号: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松瓯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若强制性规定的意旨是加强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所规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条件,而非合同本身,则该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如承租人因此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17、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6号:上海迅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径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18、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90号: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特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在承租人未认可的情况下,出租人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租赁物价格进行评估,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的价款符合市场价格的,法院对于出租人处置租赁物价格合理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19、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2号:绍荣钢铁有限公司诉上海奥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源龙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法规定的共同受托是指委托合同中存在多个受托人,各受托人对委托事务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和平等的处理权。如委托合同对于各受托人的委托事务范围和处理权限作出明确划分的,并不构成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所指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各受托人应根据各自过错对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20、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50号:吴某诉葛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是期货行业相关法律监管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基于期货行业和期货从业人员的金融行业特性,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无效,由此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无效,应根据各方的过错对损失进行分担。违规的期货从业人员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委托人因明知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仍然进行委托,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21、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68号:沈某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金融商品的销售服务业者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对金融消费者适格性的审查义务以及自身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如金融商品的销售服务业者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金融消费者自身填写风险等级测评材料不真实,导致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金融商品的销售服务业者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39号: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使用条件、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了与相应航空运输企业的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购买的机票存在该种差异且未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应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法归于无效。

23、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4号: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倘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Ⅱ、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24、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4号: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有关该被执行人的第三方收付款账户、账户余额、绑定手机号、发货地址等相关信息用以配合执行。必要时,执行法院可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该网络店铺实施限制性措施直至关闭店铺。

Ⅱ、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用于收付款的,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款项余额。

Ⅲ、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并已交付保证金给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当网络店铺关停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协助执行将该保证金交付给法院。

五、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12例)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例)

25、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5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且许可期间存在重叠,在后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存在在先许可合同的,在后许可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但在后许可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不能依据在后许可合同获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8例)

26、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8号: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裁量性赔偿是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获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运用裁量性赔偿,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金额,以最大限度地填平权利人实际损失。

27、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3号: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创作方法均与电影作品较为相似,当其具有独创性时,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虽然游戏玩家的互动性操作会产生不同的连续动态画面,但难以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对构成要素较多的集合性作品,可通过比对情节、角色、地图、场景、武器装备等游戏素材的方式,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两款游戏画面的相似度。

28、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7号: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网络游戏赛事进行实时直播,免费坐享他人投资并组织运营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9、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号:胡某、吴某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尚未出台之前,职工为单位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应根据创作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由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则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

30、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号: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的,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31、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8号: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恒美酒店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星河湾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能够清楚无误地确认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并能明确无疑地修正权利要求中该用语的含义,应当以修正后的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并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32、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64号: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法理基础在于权利不得滥用。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提起诉讼是权利行使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行为,而恶意是两者区分的关键。对于恶意的认定,不能仅以原告起诉的胜诉或者败诉结果为标准,而应当结合原告起诉是否以加害被告为目的、原告权利是否明显无效或者明显不应获得保护、原告取得权利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诉讼中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33、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7号: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Ⅱ、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5例)

34、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2号: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干预其他软件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35、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3号: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创作方法均与电影作品较为相似,当其具有独创性时,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虽然游戏玩家的互动性操作会产生不同的连续动态画面,但难以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对构成要素较多的集合性作品,可通过比对情节、角色、地图、场景、武器装备等游戏素材的方式,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两款游戏画面的相似度。

36、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6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开发并运营相关软件,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视频的功能,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网络视频平台依托其正当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7、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7号: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网络游戏赛事进行实时直播,免费坐享他人投资并组织运营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8、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3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应综合考量该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影响。对于未实质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亦未扭曲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相反使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市场信息,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升级的竞争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劳动争议(1例)

39、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38号:张某某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未明确表示已经知晓并放弃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的,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Ⅱ、在劳动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协议而解除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当然终止,在经过职业病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之后,妨碍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均已消失,而公司亦无继续履行或续订的意思表示,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于劳动者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果出具之日依法终止。

七、海事海商纠纷(5例)

40、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9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海上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以不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的方式航行,发生碰撞事故后,任何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或仅以应遵守《避碰规则》为由,主张加重对方责任或减轻己方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协议违规航行发生事故的情形下,应以《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准则,结合当事船舶的协议内容,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评判。

41、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8号:毛某某诉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丧失,应以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为标准。肇事船舶长期、屡次严重违法航行(包括超航区航行、不办理签证航行、无证航行、配员不足航行等),以及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的,可以认定为责任人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因此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42、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9号:赵某诉皇家加勒比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共娱乐场所责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存在合理限度的。在把握合理限度问题上,一般采用以下原则:一是行业或者生活经验普遍认知原则,责任人应根据相关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或操作要求就场地和附属设施进行安排,如确无相关标准和操作要求,应以诚信善良管理人或一般生活经验人预判的风险履行保障义务。二是一般安全保障原则,按照责任人当下的经营能力,以保障必要性和客观可能性为要求,能否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予以认定。三是风险自我防范原则,参与人及看护人均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正常可预判风险产生的损害责任由参与人及看护人承担。

43、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28号:无锡大华制衣有限公司诉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FOB贸易相关运输及货运代理事务中,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为由向货运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审查货运代理人未交单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实际托运人曾以实际行为(包括未发送记载货运信息的委托书、未参与确认提单记载信息、取得非提单类运输单证后用以贸易结汇、已形成放弃提单的以往交易惯例等情形)表明放弃索要提单的,则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托运人主张上述损害赔偿,还需审查货运代理人未交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44、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66号:葡萄牙忠诚保险有限公司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在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Ⅱ、重复保险分摊不以向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为前提,分摊保险人不得以第一赔付保险人未行使代位求偿权为由拒绝分摊请求。

八、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7例)

(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5例)

45、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7号:王文剑等诉上海知音琴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认定股东资格取得的两个条件,即取得方式条件和出资条件,但对于如何界定向公司投入资金行为的性质,即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股东出资,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对于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可否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仍是法律适用领域的难点之一。本案例旨在就该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为出资性质的认定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并认为此种情况下,该类投资人不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46、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78号:杉浦立身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判断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则是否构成证券市场公共秩序性规则时,应从规则保护证券市场利益的社会整体性、规则制订发布的主体、程序以及公众知晓度和认同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认定。

Ⅱ、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权存在隐名代持,属于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性规则。行为人违反该公共秩序性规则,签订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协议的,应认定为无效。

Ⅲ、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投资收益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在充分考虑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情形下进行合理分配;当事人主张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返还投资款并分配收益的,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可予支持。

47、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2号:华某诉圣甲虫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除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外,公司通过定向减资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在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形下未经弥补亏损,通过减资程序向股东返还投资款,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48、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4号:鑫波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宋海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另行设立其他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董事、高管因此获得的收入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归还其任职的公司。

Ⅱ、虽然董事、高管另设公司从事同业经营的公司收入属于该另设公司所有,但可以根据董事、高管在该另设公司的持股比例并结合其他证据,酌定董事、高管在其另设公司同业经营中所获得的个人收益,并判令董事、高管将该收益归还其所任职的公司。

49、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3号:上海唐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徐某、周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代表诉讼后,其他股东和公司机关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证券纠纷(1例)

50、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4号:卢某等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只要投资者证券买入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买入时间要求,即可推定虚假陈述与证券交易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无需证实虚假陈述系投资者买入证券的唯一原因。

Ⅱ、在损失计算中,可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证券买入均价,使得投资差额损失认定更为符合每个投资者的实际情况。

Ⅲ、在系统风险扣除中,可采用个性化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相应的系统风险比例,体现每个投资者经历的不同风险阶段,更具合理性。

(三)期货交易纠纷(1例)

51、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51号:徐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如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期间进行了与内幕交易品种直接相关的且主要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股票或期货交易,存在损失的,推定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九、侵权责任纠纷(2例)

52、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7号:王某等诉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赔偿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受害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人民法院应当就此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可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最终损害结果进行审查,并基于查明的事实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及数额。

53、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40号:李某某、黄小某诉莫某某、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乘客下车过程中造成车外第三人损害,驾驶员与乘客均有过错的,一般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

Ⅱ、商业三责险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部分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4例)

54、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62号: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裁判要旨:

在申请变更监护人、离婚诉讼、变更抚养关系等需要确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财产监管责任的案件中,如监护人因自身年龄偏高、身体欠佳等原因导致财产监管能力不足,或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冲突等情况,造成监护人无法有效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可能造成其财产利益受损的,经监护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由法院审查认可,并听取被监护人意见,可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第三方监管。

55、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65号: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上海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的约定与当事人援引的仲裁规则相冲突时,在仲裁条款的相关约定不违背仲裁地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仲裁条款的约定应当优于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机构作为经当事人授权而取得仲裁管辖权的仲裁程序管控方,应当对该特别约定予以充分尊重并优先适用,否则相关的仲裁裁决不应当被承认与执行。

56、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0号:时乐公司诉沈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仍然有效,适用时应严格把握。

57、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1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瞿某、潘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登记的抵押权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在确定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时,应以登记的抵押权担保范围为准。但当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登记不明确,或者形式上仅登记债权本金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依照据以登记的抵押合同约定来确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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