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之两种交易模式下的税负比较

本节和大家重点分析一下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对两种不同交易模式下(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企业税负情况进行一个综合比较:

企业并购之两种交易模式下的税负比较

有比较才有选择的依据

一、增值税:

1、股权转让模式下由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2、资产转让模式下由于牵涉到资产的转移,按照纳税人类别以及转让不动产税目分别适用5%征收率或9%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两种不同模式下,对于转让方来说均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无需由于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所得,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股权转让模式下,由于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资产权属并未发生转移或变更,故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资产收购模式下,对于转让方而言由于资产权属发生变更,故需要结合扣除额后的增值额适用30%-60%的税率;

四、契税:

1、股权转让模式下,由于资产权属未发生转移或变更,故无需缴纳契税;

2、资产转让模式下,对于受让方来说需按照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五、印花税:

两种模式下,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要按照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企业并购之两种交易模式下的税负比较

列举后的结论总是让人感觉明晰

六、结论:

1、以上通过对两种不同交易模式下税负的对比,很显然以股权转让的模式实现资产的转移相对来说税负较低。

2、股权转让只是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但是公司对应资产的权属未发生转移,故对转让方而言只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税负,无需承担税负较重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

3、对于受让方来说,由于收购股权所负担的股权溢价并不能改变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后续再进行转移时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值额时将面临较重的税负;但在资产收购过程中,转让方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可以计入受让方的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中,能有效降低受让方后续资产转让的税收负担。

企业并购之两种交易模式下的税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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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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