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治安调解是我们每一个基层办案的民警都会经历、经手的。

办的多,但是大家对治安调解深入了解的却很少,以至于在之前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过程中,违规调解的案件会成为主要问题之一。

教育整顿之后,在执法实践和执法检查当中,还是会发现很多大家在适用治安调解当中出现的问题。

本文分两期,按照公安部编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和实务指南》从法条释义和实务指南两个方面详细地搞清楚治安调解的相关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二、实务问题

治安调解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有效办法。

公安机关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正处理造成纠纷的问题,做到合情合理,情使人动,理使人服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有利于维产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只要调解得好,往往能收到罚同样甚至是更好的效果;反之,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

因此,公安机关要善于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适用调解手段,有效处理治安案件。

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在调解工作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把握好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要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重调解轻取证”是一个比较突出问题。

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等治安案件中,有的办案民警过多依赖调解手段,不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往往造成大量遗留问题。

因此,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要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便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以便说服教育当事人,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可以保证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5条分别有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 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推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

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实的基础。

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要遵循调解的原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序规定》第155条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

合法,包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实体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须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合法,是指公安机关调解时,应当按照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不能片面追结案,而不顾法律规定违法进行调解

二是公正原则

公正,指公安机关调解时,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偏不倚,不徇私偏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祖方。

三是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以及成协议的内容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治安调解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就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是及时原则

及时,是指公安机关当尽快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如调解不成,则应当及时依法处罚。

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双方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五是教育原则

教育,公安机关通过查清事实,讲清道理,让当事人知道自己错在何处、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纷争,从而化解矛盾,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要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

调解的方式方法对于做好调解工作至关重要,调解中要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实践中,有人总结出调解方式方法的“四宜四不宜”,值得借鉴:

①“宜解不宜结”。就是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人手,通过调解,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双方重归于好。

②“宜和不宜激”。在调解时,要努力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然后再讲理讲法,分清是非,使矛盾得到解决。

③“宜缓不宜急”。就是在处理时不急于下结论,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双方对立情绪都很大,一旦冷静后,是能够认识错误的。急于下结论不利于消除矛盾。

④“宜宽不宜严”。就是当这类案件调解不成,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时,要尽量依法从轻处理,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

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此外,调解要注意适度公开。

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密的事件或者事实,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156 条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16周岁上未成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助调解。

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调解现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可能对事实比较了解,公安关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同让他们了解调解的情况和协议的内容,便于监督纠纷双方自觉行达成的协议,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要正确把握调解的次数和期限。

由于《治安管理条例》对调解的次数没有规定,实践中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调解,牵涉了很多警力、精力和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8条对治调解的次数作了明确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录。”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了治安调次数,对治安调解的期限也作了规定: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信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时,一般情况下只调解一次,不能反复调解,耽误治安案件的及时处理。

所谓必要时,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只是尚有部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尚有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而需要再调解一次。

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的统计。

治安案件的统计数量是评判社会治安状况、公安机关工作成效、工作任务、警力配置、经费开支、民警工作能力等方面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纳入统计范围。

但是,实践中一些派出所经常不统计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这是导致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数量倒挂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15条对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的统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治安调解可以当场进行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第3款的规定,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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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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