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黎说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的个税计税规定

2023年第229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的个税计税规定”。

一、政策规定

(一)概述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具体规定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

(3)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前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目前已到期停止执行)。

2.雇员的所得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费用扣除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目前已到期停止执行)。

4.兼职律师

(1)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应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2)兼职律师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5.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业务培训费用

(1)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老黎说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的个税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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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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