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硕律师事务所:犯罪嫌疑人有这些行为的,可以适用缓刑吗?

一、案例故事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被告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3日,被告孙某与邻居李某聊天时,谎称其叔叔孙某是某国有企业厂长,搞的工程比较赚钱,可以入股,其已入股50万元,如果李某入股10万元,可以分到35%的红利,年底就可以分红了。李某听到这些话,也想入股,从家里的保险柜取出10万元交给孙某。但是孙某将骗取的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7月份,在李某与孙某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一个月后,警方将孙某抓获。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他的犯罪事实,并且退还10万元赃款,同时取得邻居李某的谅解。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被告孙某构成诈骗罪并无异议,但是对于其是否适用缓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当被告孙某归案后,对于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且积极退还赃款,也获得了李某的谅解。而且孙某不是累犯,所以说对于孙某可以适用缓刑。

第二种观点:被告孙某有犯罪前科,当他实施诈骗行为之后逃跑,在被抓获归案之前,并没有投案自首的情形,其主观恶意较深,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对社会仍然存在潜在危害,因此不适合适用缓刑。

二、我国对于缓刑的法律规定

(一)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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