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来谈谈“蒙古枪王”案——并斯伟江律师

原创: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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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律师斯伟江先生发表了一篇文章《蒙古“枪王”和安徽姐姐》,就其代理的一宗案件谈了一些看法,该案中,一名蒙古人从香港携带了六支汽枪(五支被认定为枪支)入境深圳时未主动申报,已被法院以走私武器罪一审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小草作为一名办理过一些涉枪类刑案的检察人员,对该案同样也有很多思考,看了斯律师的文章,便将自己的感触也粗略梳理,遂成此文。

也来谈谈“蒙古枪王”案——并斯伟江律师

不过小草有言在先,本文仅是小草个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拍砖。其实小草敢写这篇文章真的很不容易。坦诚说,这些年来,在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信息发布的速度好像总是跟不上公众的期待,引来诸多猜疑。但实事求是的说,很多时候真的不是因为司法机关理亏,而是官方发布兹事体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很难做到随时随地一声吼,想怎么吼来就怎么吼。在司法机关里,不仅信息发布有严格的纪律,每个案件的办理也有严格的程序。最终面对当事人的是司法机关的意见,而不是某个个人的意见,“蒙古枪王”案也是如此。据小草了解,其实,这个案件在检方也有不同意见,可以大致分为“主诉派”和“主放派”。“主放派”的理由跟斯律师大致相同,所以这里小草主要介绍一下“主诉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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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枪案件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2016年的“气枪老太”案更是把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推上了风口浪尖。舆论诟病的焦点有二:一是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舆论大都认为,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低,以至于把一些玩具枪都认定成了枪支,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大,把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入了罪判了刑,有些还判得很重,严重悖离了社会公众对刑事犯罪的普遍认知。我国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客观说,这个标准确实非常低,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致人伤残,比如,近距离对着眼睛、太阳穴等部位射击,很多弹弓的威力都超过了这个标准。但为什么在“气枪老太”案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进行了充分的思考之后出台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还是没有修改这个标准而只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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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公认的是,枪支并不是生活必需品,在小草看来也并不是只有玩过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玩具枪”的孩子才会有快乐的童年。但枪支泛滥的危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校园霸凌的孩子手里有枪,如果当年昆明暴恐事件的恐怖分子手里有枪,其后果恐怕都是我们难以承受的。就在前一两天,12月16日,四川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还通报了一起儿童玩改装射钉枪误伤致死其表妹的警情。所以,严管枪支本身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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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比其他国家和地区低其实也不是问题,没有理论支撑说一国的法律必须跟其他国家或地区完全保持一致。比如说,新加坡至今仍有鞭刑,也没听谁说新加坡是封建残余。在所有部门法里,刑法的地域属性最强,因为它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的法律。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确实低,但我们也享受到了相对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您在中国的大街上行走,应该从来没担心过会受到枪击,但有些国家的人民却因为校园枪击案频发而上街游行,呼吁政府控枪。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我国控枪得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没有受到枪支的威胁,才不会谈枪色变,才会对枪支的认定持比较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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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大家不禁会想,你说的似乎也有道理,那为什么“气枪老太”案会引起舆论那么大的反弹呢?大家也都是发自内心的觉得“气枪老太”案一审判得太重了呀!小草分析,问题出在宣传和管理两个层面。毋庸讳言,我们宣传的确实不够。“气枪老太”案之前,很多人并不知道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不教而诛难免让人委屈。另一个是管理层面的问题。“气枪老太”是整个涉枪链条的末端,上面有枪支的生产者、销售者,这些人不知道抓没抓、查没查,却先抓了链条末端、社会底层靠摆摊为生的老大娘,难免让人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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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司法也是整个社会治理的末端,很多问题并不是司法机关造成的,也不是司法机关能解决的,但问题却都在司法环节爆发了。如果宣传到位了,对生产、销售源头的管理跟上了(如,强制要求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在出厂合格证上明确标注枪口比动能,对违规生产高于枪支认定标准的“玩具枪”的企业一律依法严查),大家应该也就不会诟病枪支认定标准了。

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问题其实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因为宣传不够,所以公众普遍不知道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因为标准客观较低,所以普遍认为,行为人认识不到“玩具枪”也可能是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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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同是涉气枪案件,但在主观明知的问题上,“蒙古枪王”案与“气枪老太”案并不完全相同。“气枪老太”的行为是“非法持有”,而“蒙古枪王”的行为涉嫌“走私”。“非法持有”的整个行为都发生在同一关境内,而“走私”的行为则跨越了关境。

设立海关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关境间物品流动的非任意性。在一关境内可以合法购买、持有,不代表可以当然合法的携带进入另一关境,而且这跟是不是同一个国家没有必然关系,只要设立了海关,就是不同的关境。比如,香烟可以在我国大陆地区合法购买和持有,但如果携带超过19根香烟进入香港地区,那就涉嫌走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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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36个月以下婴幼儿配方奶粉在香港地区可以合法购买、持有,但如果携带超过1.8公斤离开香港关境那也涉嫌走私。所以,各国、各地区的海关都强调当事人的申报义务,即通过关境时,当事人有主动申报自己所携带的物品是不是该关境的违禁品或应税物品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把握不准,可以也必须主动询问,而不是被动等待海关查验。一旦被查获,在各国、各地区都很难以主观不明知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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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网上流传的文章:《一批中国女孩在海外排队等待死刑》说的就是这个情况。这也是各国外事部门和旅行机构提醒本国、本地区人民到外国、外地区之前,需要首先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的初衷之所在。而枪支在各国、各地区的关境都属于非常敏感的严管物品,即便是在允许合法持枪的国家。因此,携带枪型物(不管是制式枪、仿真枪、玩具枪)进出关境应该比携带其他物品更加注意履行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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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枪王”案中,在主观明知方面,确实有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也是检方“主放派”主张不诉的原因。但该案中确实还有斯律师没有提到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比如六支枪型物中,有五支达到了我国枪支认定标准,一支未达。而被拆解并分开携带的恰好就是这五支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的枪型物,另一支未达枪支认定标准的则没有拆解;又比如被告人辩解称拆解枪支是为了方便携带,但枪支拆解后体积并没有变小,零部件反而增多了等等。这也是“主诉派”主张起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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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派的主张都有道理,但也都似乎不能完全驳倒对方,这时候确实要取决于裁判者,准确的说是裁判集体的自由心证。终审裁判此案是二审法院的职权。小草个人不想,也无权倾向于任何一派,只是想说,虽然我们是职业法律人,但我们并没有因为是职业就变得冷酷。小草深知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是社会的价值观。虽然已经办案十余年、千余件,但每办一案小草仍然像当年办理第一宗案件时那样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前不久一个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家属来找小草,让小草抗诉。那个案子依法不符合抗诉条件,老人家心里难过,跪在地上不肯起来,小草就陪着老人家一起跪,老人家边哭边讲起伤心往事,小草听了心里也难受,忍不住陪着老人家一起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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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办案确实应当重视民众的呼声,但确实也不能只依据民众的呼声办案。就以“蒙古枪王”案为例,现在是诟病不该判,但如果当初真的没诉或没判,那会不会又被诟病说给外国人超国民待遇?本国人就判外国人就不判?大家说有没有这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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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艺术不是自然科学,很难整齐划一的得出一加一等于二的结论,不同人难免有不同理解。所以,只要司法者是一颗公心、两袖清风、三观正确,也请大家善意的解读其司法行为。司法机关,比如深检君,也确实一直在努力,尽己所能,点点滴滴的推动法治进步。办理“蒙古枪王”案的过程中,深检君公诉部门就建议深圳海关在关境张贴醒目的宣传品以加强对携带仿真枪和止咳水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宣传。深圳海关也采纳了建议。下图就是在今年刚刚开通的西九龙站海关实景拍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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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句题外话,小草观摩过斯律师出庭,斯律师的敬业态度和专业素养是值得尊敬的,法庭辩论始终围绕证据和法律,是一位值得终场后互换球衣的辩护人。所以,忍不住叨唠几句,我国的看守所制度、司法制度,确实都有进步空间,但无论如何,个人认为,斯律师以孟女士境外被羁押为例来说明别人做得更好,还是有些不妥当之处。路漫漫其修远兮,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同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小草也愿与斯律师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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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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