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地域管辖是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事诉讼也不例外。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中,一般地域管辖则是其最基本或者说最重要的部分。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或者一般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此类地域管辖之所以称一般地域管辖,主要在于多数民事案件是这样确定地域管辖法院的,是最常见、最基本确定民事案件地域管辖法院的方式。

而相较一般地域管辖及一般地域管辖例外制度外,涉及地域管辖的其他情形主要还包括合同纠纷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票据纠纷管辖、公司纠纷管辖、侵权诉讼管辖、交通事故管辖、海损事故管辖、海难救助事故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管辖、共同海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等情形。

如前所述,由于涉及地域管辖制度的情形较多,本文以小编参编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9月版)为基础,先推送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例外的相关内容(包括条文本身及其要点解读关联规定梳理、典型案例要旨等),包括其他地域管辖在内的民事诉讼相关内容也将陆续推送,欢迎持续关注:

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方面,该书内容如下(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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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节选自孙政、王夏编著的

《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一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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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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