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要点问答第二期,收藏备用。

《食品安全法》要点问答第二期,收藏备用。

近日结合《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汇总了大家经常提问的一些问题,分三期分享给大家,喜欢的可以收藏备用。

《食品安全法》要点问答第二期,收藏备用。

二十二、【如何理解“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

二十三、【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是指什么?】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二十四、【哪些情形属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2、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4、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5、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6、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7、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二十五、【如何理解“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

食品由于其质量特性,经过一段时间,品质会发生变化。

因此,通常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食用,超过这一期限会降低或丧失其营养价值甚至发生变质,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容易引起中毒或者其他疾病。

二十六、【如何理解“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不能提供进货来源;

2、所提供的进货来源属于非法来源,比如没有任何资质证照的黑作坊、黑窝点生产的食品,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

二十七、【如何理解“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

实践中,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货且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种情况下,推定经营者对于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明知或者是放任的;

二十八、【如何理解“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明确将未尽查验义务作为经营者“明知”的一种情形予以规定,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最大限度保证食品安全,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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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食品进货查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020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责任指南》)第10.1项规定,食品进货查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 查验食品感官性状等质量安全情况;

(3)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规定保存记录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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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指什么?】

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

三十一、【如何理解“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

1、标注生产日期、批号是食品生产者的义务,经营者虚假标注、更改,体现了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

三十二、【如何理解“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1、食品进销货记录应当真实,不能随意捏造、篡改。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等,可以通过查验进销货记录以及票据等追查问题,以便查明问题出现在食品生产经营的哪个具体环节,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十三、【如何理解“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除了以上六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以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的情形,为避免遗漏,规定了兜底条款。

三十四、【如何理解“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同时构成欺诈时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第2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是如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十六、【“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哪些差异?】

1、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

这里包含两个关键点:

(1)是违法主体。《食品安全法》第 148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

(2)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十七、【“欺诈”是指什么?】

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三十八、【“欺诈行为”可分为哪些行为?】

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三十九、【“欺诈行为”实践中分为哪些?】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

四十、【“欺诈行为”具体的情形包括哪些?】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四十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哪个更为严重?】

1、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较之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四十二、【消费者同时向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当如何处理?】

1、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存在竞合时,只能择一而诉,不能同时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十三、【消费者向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或者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败诉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主张另外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请求权?】

1、责任竞合问题,不但涉及实体法的问题,同时也会涉及程序法的问题。根据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在发生责任竞合时,只有其中一个请求权因达目的而消灭时,另一个请求权才随之消灭;

四十四、【《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关系如何?】

应为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

四十五、【经营者承诺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如何处理?】

1、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四十六、【经营者承诺的表现形式和性质是什么?】

经营者承诺,一般是经营者在销售时对违约所作的赔偿承诺,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44条第1款、《食品安全法》第 131条第2款、《民法典》第85条第1款。经营者承诺一般多高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标准,也即《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赔偿标准。因此,经营者的该承诺也足以带来广告宣传效应,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常见的如“假一赔百”“假一罚万”等浮夸型销售承诺;

四十七、【如何理解与认定经营者的承诺?】

经营者承诺内容清晰明确,包括承诺本身清晰明确。也包括通过备注条款或者销售规则等予以明确,后者需以备注条款或销售规则等已向消费者明示为前提,该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承诺等的文义予以确定;

四十八、【经营者承诺“低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如何处理?】

因为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性,故经营者的该承诺系免除自己法定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97 条,经营者承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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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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