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公布,企业申报有哪些新的注意事项?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一连发布四部反垄断配套规章。新出台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入多项《反垄断法》修法成果,包括“停表”制度、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等多项细则。

对比《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及《规定》征求意见稿,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毅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对过往实务中积累的经验以及遗留问题做出细化和澄清。对于企业而言,申报条件和流程将更加清晰。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规定》对执法效能以及执法规则的一致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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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紧《反垄断法》修法成果

对比2020年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新出台的《规定》扣紧了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新增多项制度。

其中包括此前在征求意见稿公布时就引起关注的“停表”制度。这项制度明确,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决定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申报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出现对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在对附加性条件承诺方案进行评估阶段,申报人提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请求,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确有必要的;以及出现《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最长为180天。但在实际情况中,并非所有案件审查都能在180天内完成。设立“停表”制度,不仅切合执法部门的实际需求,也为企业应对申报过程中的各种突发情况留有余地,不需在撤回申报与重新申报中反复。

金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停表”制度所涉的四条规定都有较多删减,大多删减都旨在提高执法效能。比如,《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应书面通知经营者限期补正文件和材料,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补正期限,未在期限内提交成功的,再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规定。但《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经营者未在限期内补正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决定中止计算审查期限。

在金毅看来,这本质上是提高了180天的利用效率,“如果出现了法定事由,先把表停下来再商量,否则经营者提出在给定期限内补正材料有困难,监管机关还要判断经营者主张的“困难”是否属实。而在此期间还不能中止计算审查期限,不仅损耗了时间,也违背了设立‘停表’制度的目的。”

另外,2022年6月生效的《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具体应该如何申报?在此次出台的《规定》中,更多细节被披露: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20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金毅注意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规定》把“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在180天内补报”和“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实施集中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为“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将“可以”改为“应当”,把申报限期从180日缩短为120日。“表述更为严谨,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减少这类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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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着眼于执法效能的提高

南都记者发现,《规定》相较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大多数增改删修都着眼于执法效能的提高。

2022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将符合条件的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试点委托给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山西五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

《规定》对此也强调,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审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一致性。

金毅解读道,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促进企业合规申报。由于案件的受理管辖、简易案件的认定等因素会影响到案件在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审级和移送,落实好相关培训,目的在于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造成的审查周期拖延,也避免人为设定管辖等不合规的现象。

同时,执法效能的提高也包括对实务中遗留的概念予以澄清,对实践中不合理的漏洞予以补全,以及把约定俗成的一些做法立法化。

对比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留了“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将“实施集中”改为“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删去了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定义。

如果说“经营者集中”定义的是“集中”,那么“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强调的则是“实施”。被引入《规定》的判断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

简而言之,既包括最直接的判断标准,也考虑到企业的经营实际。包括营业执照还在办,但是已经以新公司的名义合作项目的情况。《规定》明确,参与到经营管理的上述行为,属于实施经营者集中。

《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规定。对此,金毅表示,目前企业申报使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中,已通过脚注的形式对此有所明确。因此删除本条并不会对申报和审查造成实质影响。后续是否会以其他规定或指南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尚待观察。

同样等待解释的还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出台时间。2022年,这两部内容互相呼应的规定曾在同一天发布征求意见稿,但这次颁布定稿的仅有《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时,大幅提高的申报标准颇受业界关注。修订草案拟将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由现行人民币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

除了提高营业额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更关注大型企业并购行为,拟要求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经营者,并购市值(或估值)8亿元以上并且超过三分之一营业额来自中国境内的经营者,构成集中的,需要进行申报。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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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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