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名称:某某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住所: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花园999号门市

第4条 公司营业期限:**年

第5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6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7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8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运输服务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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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力: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询、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 足额缴纳出资;

(3) 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13)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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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聘王矗峰为公司执行

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为杨中将。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法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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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条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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