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潘利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尹志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斌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

2.报告期内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

(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筹划涉及本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5年11月30日起停牌。经论证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5年12月07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在披露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和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后,公司股票于2016年03月21日复牌。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向北京德宝恒生贸易有限公司以10.31元/股的价格发行6,304.56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河南德宝恒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6年9月1日举行2016年第64次并购重组委会议,未予通过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6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湖南国发与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

福建浩伦东方资源物产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浩伦公司”)原为公司控股子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方。2014年,湖南国发因未如期收到货款,故对福建浩伦公司提出法律诉讼。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浩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国发公司相应款项。

2015年,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然而尚未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司法机关无法进行强制执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福建浩伦公司尚欠湖南国发公司货款2,886,641.35元,公司对该笔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制药厂转让丸剂产品药品批文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的分支机构制药厂将33个丸剂产品的药品批文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西宝瑞坦制药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制药厂已收到转让款360万元,丸剂产品药品批文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彭韬、朱蓉娟夫妇在收购报告书中承诺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承诺时间:2014年2月25日,承诺期限:2014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30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承诺,在承诺期内未转让公司的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朱蓉娟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1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288,023.70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在增持期间,朱蓉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了公司4,440,01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56%,未超过增持计划规定的增持总数。公司控股股东朱蓉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利斌

日期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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