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死后,如何用四个疑问挽救当事人的生命?

二审判死后,如何用四个疑问挽救当事人的生命?二审判死后,如何用四个疑问挽救当事人的生命?

2019年,我和任忠孙主任一起为当事人C先生办理一桩案子,因为对过程很满意,他对我们非常的信任。在某天我们再次会见时,C先生却聊起了自己案子之外的话题。

任律师,康律师,我的案子先不说了,我有一个在看守所认识的‘仓友’,案子不顺利,你们看看可以帮上忙不?

虽然对C先生这样“泥菩萨过河”的行为不太理解,但既然有案子我们当然愿意了解一下。

C先生天性豁达,说到:“康律师,我一直都把你当侄女看待,你放心,我给你说的案子你们肯定有兴趣,律师费我和那位老兄一起出,就当给你的嫁妆,哈哈。

二审判死后,如何用四个疑问挽救当事人的生命?

没想到他在看守所还有心情开玩笑,不过他说的案子我和任主任倒是都来了兴趣。

好啊,我提前谢谢您,你说说看是什么案子?

我这位S老兄,一审、二审都判了死刑,但是我感觉他不是特别坏的人,就是人有点傻,容易被利用。他现在已经在做死刑复核了,如果没有律师帮忙,我怕他小命难保。

两次审判都是死刑,这肯定不是小案子,我们赶紧追问:“他是什么罪名呢?

贩毒。

我和任主任对视了一眼,在国内,谁都知道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这种二审都死刑的情况,恐怕很难有转折。

但是鉴于C先生对我们的信任,我们还是决定接下这个案子,毕竟当事人已无退路,再进一步只有死亡

01.

从仓库管理员变成死刑毒贩

在C先生的引荐下,S某某将死刑复核的重任交给了我们,我们也顺利地在看守所与他会见。

他看上去确如C先生说的,是一位沉默憨厚的中年人,很难和凶残的毒贩形象联系到一起。他话不多,在我们的引导下,逐渐道明了事情原委。

他是初中文化,没怎么念过书,也没有固定工作,平日里就四处打工维生。

2016年夏天他在D市打工,一个叫Z某某的人找到了他,愿意出高价雇佣他做仓库管理员。

高兴之余他没有多问,跟着Z某某来到D市一个建材工业园区,Z某某看来很有实力,大手一挥直接租下了一整层厂房,但用的却是S某某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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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某没有多想,在之后陆续做着库管、木工、水电和各类杂活,偶尔也当司机运运货。

过了一段时间,S某某了解到原来Z某某上面还有一个老板,Z某某总客客气气地叫他“M叔”,神神秘秘的,S某某从来没见过他。

2016年11月某天,Z某某神色紧张地接了M叔的电话,随后告诉S某某,有几批重要的货物要运送。之后两个月内,S某某陆续将69包货品分三次运到仓库,然后在Z某某的指挥下更换了包装,随后就没了动静。

虽然Z某某给S某某按时发了报酬,但转头总是让他先把钱拿去垫付仓库房租水电费等,虽然很不爽,但S某某也没办法,毕竟别人才是老板。

2017年1月17日,Z某某没来仓库,而是打来电话,让S某某把之前运送的那批货物用锡纸包好,藏到货柜的夹层里。两天后,Z某某又让S某某叫来吊车,把货柜直接吊出仓库,送到另一个工业区的拖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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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柜夹层(示意网图)

2017年1月20日,这辆拖车在通过海关时被公安机关拦截,当场查获货柜内藏匿的货物——整整69包,重达100余千克的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冰毒”

2017年4月19日,Z某某,S某某两人相继被捕,2018年5月17日一审两人均被判死刑,上诉后于2019年6月13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人的死刑进入复核阶段。

02.

「工具人」还是「替死鬼」?

案情已经清楚,但要说能否在复核阶段争取到改判,谁都心里没底。毕竟在我国,毒品类犯罪一直都是非常严厉而敏感的,且这个案子人证物证齐全,两个嫌疑人都已供认不讳。

在前往省高院阅卷之后,我与任忠孙主任回到所里立即展开讨论,同时忠赢团队周洪律师、黄超群律师也加入讨论组,群策群力寻找案子的辩点,制定辩护方案。

根据案卷所显示,这起运输毒品案的两名被告,同案Z某某被认定为指挥者,当事人S某某被认定为实行者,当场查获的冰毒重达100公斤,远超刑法中死刑标准;如果两人都被认定为主犯,那么都被判处执行死刑是板上钉钉

但如果回到案件发生缘由、过程和细节中,不难发现,其实有多处疑问可以对死刑判决进行质疑。S某某在案件中的真实作用和是否知情成为关键。

二审判死后,如何用四个疑问挽救当事人的生命?

而就在二审结束时,Z某某口中的M叔仍然潜逃尚未归案,作为明显的主谋还未受到法律惩戒,而作为「工具人」的当事人却要判处死刑,这岂不是做了「替死鬼」?

沿着这样的思路拓展,我们继续发散思维,完善方案。虽然死刑复核没有明确的审核时限,但现在每一点时间的流逝,都意味着当事人都会离死亡更进一步。

2020年秋,做好准备的我们跨越大半个中国,前往北京最高院约见了本案承办法官,做进一步的辩护和沟通。

03.

四个疑问

在辩护方案中,我们主要用四个疑问点来对死刑判决进行质疑。

疑问一:从法益侵害角度,运输毒品的犯罪链条上,这两个人真的是主犯吗?

纵观全案证据可知,在本起走私、运输毒品案件中,M叔雇佣Z某某负责D市的运毒环节,Z某某再雇佣S某某处理具体劳务,两人都不是运输毒品的组织者和主导人员,又或毒品的所有者和出资者,故不宜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真正的主犯是M叔,不能因主犯在逃而将处于受雇运输环节的S某某提升到主犯的位置,这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我们不能把组织、策划、主导、运输等环节割裂来看,要把整起犯罪事实的各个环节串成一个完整的链条,才能准确地判断各个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

疑问二:从共同犯罪人角度,两人在地位、作用上,没有主从之分吗?

S某某在犯罪链条中没有独立身份,除了接受Z某某指示,无权和其他人联系,只是「工具人」。而且,在Z某某联系S某某以前,Z某某就从上线那里拿到了自己及下线的报酬。

换言之,即便没有S某某,Z某某很可能也会想办法完成任务,S某某是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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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三:从主观恶性角度,S某某受指挥运输毒品和S某某自主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区分观察有何不同?

我们发现,从当时的受雇情况看,Z某某起初是以招仓库管理员的名义雇佣S某某的。半年间,S某某的主要工作也是各种Z某某安排的杂活,涉案的运输工作也是掺杂其中。

而且其领取报酬的时间跟运输毒品的时间也不匹配,距离第一次运毒4个月后的春节期间,他才拿到工资。此前,S某某领到的钱都代Z某某去交了房租等费用。

S某某也并非专门配合运毒,他按Z某某吩咐运输时,不排除他并不知道运输对象是毒品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便S某某按照吩咐做的运输工作在客观上确实推动了犯罪进展,但他在运送时没有任何戒备,甚至反而不利于促成犯罪完成

疑问四:从程序合法的角度,本案的定罪证据等同于判处死刑、核准死刑的证据吗?

一审判决认为,侦查机关在查获并扣押的69包毒品中,随机抽取10包并从中提取检材做毒品定性及含量鉴定的做法,符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只是,对于“同一组”这个说法应当如何界定,该如何“分组”,应根据《提取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

(一)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二)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而本案在鉴定时,并没有满足这些分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之前的鉴定结论,并不能作为核准死刑的证据。我们也恳请最高院结合我国的慎刑思想,能够对当事人S某某的死刑执行不予核准。

04.

怀着希望的漫长等待

沟通是顺利的,可后续却是漫长的等待。由于死刑复核没有明确的审限,我们只能定期向法院打听进展。一次又一次,我们都对结果抱着希望。

2022年,同案犯Z某某的律师被告知要联系家属。我们知道,通常这都意味着嫌疑人要与家人诀别了,同时也庆幸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接到通知。

2023年初,我突然接到中院打来电话,问我能否联系上S某某的家属,我心里一惊,难道努力最终还是白费了吗?可最终结果又迟迟未下来,我们始终保留了最后的希望。

5月中旬,我意外的收到了一封挂号信,字迹潦草而坚定。

“感谢康源弘律师为我的生命付出一切的努力。”

二审判死后,如何用四个疑问挽救当事人的生命?

▲ 当事人手书的简短来信

短短几个字,让我振奋而欣喜,我立即给法院打去电话确认,果不其然,成功了!当事人已被成功的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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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拯救当事人生命的判决

之后我与任主任再次和S某某会见,一向沉默的他露出了笑容,说到:“我从2018年被判处死刑,这么多年了,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

我之前知道还有一丁点的生的希望,但我也做好了离开这个世界的心理准备。现在,我终于能够活下去,去悔过,重新做人。谢谢你们,谢谢……

是啊,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没有人的生命不值得拯救,就算是嫌疑人也是如此。只有经历过生死,才会明白活着多么可贵,才会更加珍惜当下,悔过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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