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

「民法典」民法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

近代以来,理性人假设成为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意思自治成为民法最基本的品格和原则。同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的利益,而且关心获得利益的过程和分配结果是否公平。如果公平,即使对自己不利,人们多会坦然接受;如果不公平,即使对自己有利,人们通常会心生抵触。

但公平与理性、意思自治并非完全对立,而是联系紧密。理性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本质上是人类基于理性判断而形成的对利益获取过程和利益分配结果的感受。公平通常是人基于理性,包括利己心通过相互博弈而实现。理性是获得公平感受的重要基础和重要工具。因此,是否公平,基本前提是要尊重自己的意志和意思。本人才是自己利益最佳的判断者和实现者。公平也是理性的重要内容。理性通常以自我利益为基点,但不等于绝对的自私自利。理性会衡量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平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他人利益有益,实际上也会对自身利益有益。总之,在判断是否公平时,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认可当事人的理性,要在民法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讨论公平问题。

「民法典」民法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意思自治。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平原则的最终落脚点是“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并没有“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但应慎重。

一般而言,在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相冲突时,在下列情况下可适用公平原则:

(1 )意思自治只是表象,双方的合意实质只是一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另一方只是对方意思的消极接受者。例如,一方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合同,或者两当事人在缔约时完全不平等,以至于处于弱势的一方完全没有议价能力,只能消极接受强势一方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缔结后,由于决定合同缔约条件的基础事实发生改变,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实质性不公平的结果,或使一方陷入严重的生活或经营困境,就可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但是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与利益失衡一方怠于履行合同的行为有关,则不宜适用公平原则。

「民法典」民法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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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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