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公司僵局解散公司不以公司经营亏损为条件

股东间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公司僵局,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经营亏损不是解散公司的必要条件。

一、基本案情

1.2002年,甲公司成立,乙与丙为甲公司股东,各占50%股权。丙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乙任总经理兼监事。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解散等特殊事项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2006年起,乙丙产生矛盾,5月9日,乙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因丙不同意,未能召开。此后,乙多次向甲公司、丙发送律师函称经股东表决甲公司已解散,要求甲公司、丙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甲公司清算。

3.丙回函称,乙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丙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乙交出公司财务资料。

4.其后,乙再次向甲公司和丙发函,要求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5.从2006年6月1日起,甲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丁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6.乙提起诉讼,请求解散甲公司。一审法院驳回乙诉讼请求,乙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解散甲公司。

最高法指导案例:公司僵局解散公司不以公司经营亏损为条件

二、裁判观点

1.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由于…甲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2.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3.乙持有甲公司50%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4.最高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最高法指导案例:公司僵局解散公司不以公司经营亏损为条件

三、实务思考

1.公司经营管严重理困难解散公司请求权构成要件(公司法第182条)∶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下称公司僵局);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有权诉请解散公司的主体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

公司亏损不是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必要条件。本指导性案例告诉我们,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条件之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应侧重综合考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管理机制运行(尤其是是否定期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情况,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可实行情况等。公司亏损是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可能导致的结果,也仅仅是可能性比较大而已,本案恰相反,公司没有亏损。概言之,公司亏损是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导致的可能结果之一,而非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要件。

拓展:可能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包括(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可能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不包括:

(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

如按以上理由提起,法院不予受理。

3.“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认定。

“股东利益”,本案中指股东权(当然包含投资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股东在公司担任监事所享有的监事权。

因果关系: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由于公司僵局导致的。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本案中是指乙作为股东、监事享有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无法行使,乙实际无法取得相应权益,最终导致乙投资公司目的无法实现。

综上可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认定,需将股东投资公司目的能否实现作为股东利益是否受到重大损失的重要考量因素。

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

司法对公司解散持审慎态度。以公司经营管理性严重困难为由解散公司,一般很难得到支持,除非在起诉前、起诉中产生充分的、可以证明管理确已严重困难且无法解决事实的证据∶例如多年未开股东会或形成有效决议、本案中乙丙多次发函与回函、乙召集股东会并做出决议、丁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不成、法院居中调解不成及其他积极努力均无法打破公司僵局的事实等。

5.为减轻公司僵局导致诉请法院解散公司不被支持的风险,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什么是公司僵局,出现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如按方案执行后仍无法打破僵局,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如有以上规定,且保留相应证据,最终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很大。

6.复习: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公司的事由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依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予以解散。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00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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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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