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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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7月在某公司工作,该月19日后未再出勤工作。2021年2月22日,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县人社局提交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0年7月18日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受伤。2021年4月21日,被告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

原告主张其是在工作中受伤,并提交了一份通话录音,该通话录音中其工友称其未与原告一起工作,只听原告说受伤,但具体怎么受伤的不清楚。结合证人证言,原告于2020年7月18日与其他工友在一起工作,但其他工友均未看到或听到原告受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原告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

法官说法

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

一般工伤认定需具备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大要素,此即“三工”要素。在“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一旦具备工作原因,其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能够补强工作原因,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亦可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原告系因工作原因受伤,也无法证实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故对于原告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工伤认定实际上是法律事实的判断,这就需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后,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来还原事实,以免在后续的工伤认定中处于不利状态。

法条链接

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源:东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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