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涉外继承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到我国居住生活,同时,国人走出去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因为合同纠纷提请诉讼的事情很多,涉外民事诉讼也应该在民事诉讼法的指导下进行。那么,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权,尤其是在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中,本文简要阐述。

一、涉外离婚案件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一、涉外离婚案件,可以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1、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被告居住在国外,原告向国内法院起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原告为中国公民,被告为外国籍人,双方在国内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居住在国外,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原告为大陆居民,被告为台湾居民,婚姻缔结地在大陆,被告离开大陆已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居住在国内,被告居住在国外,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男女双方均为外国国籍或均为港澳台居民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

很多原中国籍夫妻取得外国国籍后仍然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对于此类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规定,在内地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内地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因此,男女双方均为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的,任何一方向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原告或者被告任何一方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住地,则中国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涉外继承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继承人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继承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中,被继承人一般都取得了外籍身份,没有中国国籍,对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取证比较困难。一般选择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相对比较好立案,也有利于将来执行。

级别管辖方面,一般涉外继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继承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继承案件的标准一般根据标的来判断,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遗产所在区域以及遗产金额多少,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

以上是常见的两类涉外案件管辖权相关规定,不过不同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立案可能存在不同审核,立案环节也是具有很大偶然性的,还需要大量实践来检验。

涉外离婚、涉外继承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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