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研究丨全职主妇离婚时,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婚姻家事研究丨全职主妇离婚时,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系同学,2005年10月开始恋爱,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被告杨某在小孩出生后,因其父亲早亡母亲患白血病,遂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

之后夫妻双方因子女的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的照料等问题,导致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发生矛盾并逐渐加剧。

2019年12月,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双方分居。

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杨某不同意解除与原告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较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工作。如果离婚,女儿应由其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

婚姻家事研究丨全职主妇离婚时,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法院裁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婚姻家事研究丨全职主妇离婚时,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法理分析】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夫妻一方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导致其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的情形,甚至存在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更多支持的一方,反因自身经济能力弱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案例选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五批)》(2023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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