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死刑犯辩护

人物简介:

刘永刚,本科,中共党员,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任、党支部书记,湖北省律师协会六届、七届理事,省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仙桃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刑事辩护小组组长,仙桃市律师联合会主席,仙桃市法律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律师行业领军人物,仙桃市政协委员。

执业二十多年,担任过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承办过一定数量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和合同类案件,致力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

我为死刑犯辩护

本文主人翁刘永刚

他从田野里走来,脚踏泥泞,一路风雨,一路坎坷,也有一路的收获。从一个农家子弟到笔耕不辍的文艺青年,从一个文艺青年成长为一名律师。从风华正茂到人到中年,三十多载的风雨兼程伴随他一路成长。如今,他已是享誉荆楚,享誉江汉平原的著名律师。

刘永刚是一个有很深的文学素养的书生律师,在他年轻时,几乎通读了古今中外的所有名著,有些精彩片断至今还能背诵如流。80年代中期,刘永刚就在国家级文学刊物《萌芽》,《小说月报》等发表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作品,是一颗正在冉冉升起的文学新星。

然而,在刘永刚32岁那年,他却毅然放弃了手中的笔,放弃了他喜爱的文学事业,放弃了来之不易体制内的舒适生活。选择了在当时人们还不知道是什么职业的新型职业——律师。

后来,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如果非要找到刘永刚后来从事律师工作的思想起源的话,这应该与他特殊的人生经历有关。刘永刚于1959年底出生在仙桃市郭河镇一个偏远贫穷的小村庄,他出生的那一年,正是国家三年自然灾害最严重的一年,许多婴儿因饥饿,营养不良而过早的夭折,而刘永刚却像一颗小草倔强的活了下来。他的童年,少年时代可以说是在苦水里泡大成长的。

1977年他高中毕业,正好赶上国家恢复高考,这给一心想跳出“农门”的刘永刚带来了希望。可命运之神并没有光顾他。挤了三年的独木桥,却还是让他名落孙山。这让刘永刚心灰意冷。好在命运没有安排他去继续“修补地球”,镇里求才若渴的党委宣传委员发现刘永刚连续三年参加高考虽落榜,但语文成绩每年都是名列前茅,且不断有文学作品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让这位“怪才”成了宣传委员心目中的人才。刘永刚顺利的进了镇文化站当了站长。

刘永刚在这个如鱼得水的岗位上干得颇具特色,成为了一名真正吃皇粮的农家子弟。

可刘永刚追求的并不是这一切,他有诗的情怀,更有诗的梦想,他追求的是一种自由的人生,更有社会价值的人生。诗在远方更让他有了万丈的豪情。

我为死刑犯辩护

刘永刚在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刑事法律培训讲课

1988年,刘永刚报考了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自此与法结缘,同时也成为他为律师梦想奋斗的开端。

岁月的洗礼,人生的锤炼,明确的人生目标和历练,使刘永刚一直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航行。1994年,刘永刚以全荆州地区最高分通过了当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此走上了专职律师工作岗位。从“修补地球”的农家子弟到享誉荆楚的大律师,这个看似达不到的人生里程,刘永刚却走得艰辛和从容,其命运的改变无疑是一个超跨度,凤凰涅槃的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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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刚主持司法行政系统“党日宣传主题活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政策以来,律师的社会地位也不断得到提高。在仙桃,刘永刚广泛参与社会、司法、行政矛盾的化解,带领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仙桃165个村居,5个乡镇政府、办事处的“律师进村、法律惠民”活动,为仙桃财政,银行,证监、国税,公安,教育系统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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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刚带领全市律师向宪法集体宣誓

普法下基层,送法进机关,刘永刚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和使命追逐着法治的脚步,践行着他心中的法治之路。

刘永刚在他二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中最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和合同类案件,承办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其中不乏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是震惊全国法律界2015“钟XX犯运输毒品罪”被宣判死刑刑辩一案,让刘永刚名声大震,引发了整个法律界慎用死刑的大讨论。

铁案”并不是无懈可击

被告人钟XX,1980年2月出生在XX省XX市XXX镇某原总场一个农民家庭,虽年纪轻轻,但罪行累累,2001年,在他刚满21周岁的时候,就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刚刑满释放不久的他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美好的青春年华几乎都在铁窗中度过。但钟XX并没有丝毫的悔过自新,为了圆他的所谓发财梦,反而更胆大妄为,铤而走险。2015年3月13日因组织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2月31日以(2015)XXX中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布后,钟XX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3月20日以(2016)X刑终182号刑事判决,驳回钟XX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维持原判,这几乎意味着钟XX案己办成了无懈可击的“铁案”,钟XX也再也没有以前的斗志,他已感觉到死亡正悄悄的向他走来。

刘永刚作为钟XX的律师却没有气馁,他反复翻阅案宗,多次询问当事人和同伙犯罪人,掌握了所有证据链,刘永刚认为具体行为的分工上,钟XX在组识运输毒品中没有起到主导作用,虽罪行严重,但罪不该死。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经过吧。

2015年2月1日,钟XX指使同案犯郭XX(已判刑)驾驶车牌号为渝C01P07的三菱越野车从湖北省某市前往云南省云县。次日晚上10许,郭XX到达云县后,钟XX让郭XX将车停放在云县妇幼保健院旁的加油站一下附近,并将车钥匙留在车上后离开。2月3日,钟XX分别打电话通知郭XX及先期驾车抵达云县的同案犯肖XX(己判刑),同案犯李X(另案取理,已判刑),“小万”(在逃)等人返回某市。肖XX和李X驾驶车牌号为湘APT625的汽车负责探路,郭XX驾驶的车牌号为渝C01P07的三菱越野车居中,“小万”驾驶车牌号为云A]8T31的汽车在后。途中,钟XX频繁与郭XX等人通话,向装在车上的Gps定位装置发送信息,掌据车辆行综并指挥行车路线。2015年2日4日15时许,郭XX在XX省X东高速公路XXX收费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从郭XX驾驶的三菱越野车底盘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50袋,净重13953,25克。

从整个案件的表述上来看,钟XX确实是组织、指挥运输毒品的主犯。但这起案件的真正幕后组织者,指挥者并没有抓获归案。因此,刘永刚律师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有地位更为突出的主犯尚未抓获归案。法院认定钟XX是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主犯不成立。

重大立功,却没能成为“救命稻草”

也许是上苍有眼,也许是钟XX自认为自已命不该绝。钟XX在一审判决死刑后,在等待二审羁押期间,意外的发现了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诈骗犯罪在同一看守所的同案犯李X。这一发现,让钟XX兴奋不已,因为钟XX知道,如能自已能够主动揭发李X是与自已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同伙,政府一定会给他记大功。法院看在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份上,也许会改判免他一死。想到这里,钟XX立即向看守所狱警检举揭发了李X。

公安机关接到钟XX的揭举材料后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经多方调查证实,钟XX揭举材料属实,李X就是钟XX运输毒品的同伙“浪浪”。后李X因犯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滥代林木罪被判刑,其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可事情并没有象钟XX想象的方向发展,在二审期间,法院确实认定了钟XX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但法院认为,钟XX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累犯,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功实难抵他犯下的罪行,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二审仍维持原判,判处钟XX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死刑复核,柳暗花明

一审二审过后,黑色的“死刑”二字一直浮现在钟XX眼前,审判员维持原判,执行死刑的声音让钟XX感到寒颤,他甚至想到了被押赴刑场上被处决时的情景。钟XX已彻底绝望了。而他的律师,具有多年刑辩丰富经验的刘永刚这个时刻却显得非常冷静,他甚至能自信的预测,钟XX的死刑不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刘永刚的自信来自于他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内在精神的把握。

让我们听听刘永刚掷地有声的辩护。 刘永刚首先认为钟XX并非组识,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包括犯意提起人不是钟XX;具体行为分工上钟XX没有起主导作用;毒品出资者和所有者也并非钟XX;钟XX是受雇佣运输毒品;其次钟XX检举同案犯李X已经被生放判决判处无期徒刑,符合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从宽情节。最后,“武汉纪要”,“大连纪要”要求慎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死刑,一般不选择两名被告死刑;刘永刚提出该案中,共同犯罪人全部到案后不宜判两人死刑,由于未到案的犯同犯罪人钟义X、周XX罪责明显大于钟XX,则明显不宜将到案的钟XX判处死刑。虽然钟XX存在累犯法定从重情节,但是不足以成为判处死刑的理由。钟XX与同案犯郭XX在该案中地位作用相当,钟XX用电话指挥,传达,郭XX直接驾车运输毒品,且两人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两人判决结果迥异,一个已判死缓,一个判死刑。刘永刚认为该案判决明显失衡。

2018 年5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刘永刚的辩护意见,并作出裁定:

一,不核准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X刑终182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二,撒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X刑终182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三,发回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8年 11月,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钟XX死缓徒刑。至此,钟XX运输毒品案尘埃落定。钟XX案改判后,引发了社会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和热评。刘永刚辩词的核心是:根据“武汉纪要”,“大连纪要”的司法实践解释,打击毒品犯罪,处以极刑的都是毒品犯罪的主犯,一般情况下不宜处犯罪团伙主犯一人以上死刑,钟XX案就是在这样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因该案毒品的所有者、实际出资者、起核心指挥作用的首犯现在仍在逃。如钟XX判死刑,将来真正的主犯抓获又不能不判死刑,这样就不符合立法上重点打击的本意。

刘永刚向最高院陈叙自已的辩词时,最高院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的听取。

很快,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专题裁定,指出:“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有地位和作用明显高于在押犯而外逃没被抓获的,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宜判死刑。”高院裁判内容与刘永刚在钟XX案的辩词的内容几乎同出一辙。

我为死刑犯辩护

律师事务所大厅,正义从这里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该案的判例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式案件中有了“标尺”,有了依据。2018年以来,XX省有关中级法院先后审理了多起类似钟XX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刘永刚和他的律师团队也参与了多起案件辩护,尽管有个别案件被检察机关抗诉,但均没有出现上诉到高院被维持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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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刚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专家张明楷的合影

刘永刚律师在钟XX毒品犯罪案的成功反转也引发了有关法学专家的关注和重视。有学者认为:“钟XX毒品共同犯罪案的改判,是对武汉纪要,大连纪要法制精神的最好诠释”,也是对一个基层律师责任与担当的最高褒奖。

刘永刚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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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仙桃市黄金大道新天地国际广场金融港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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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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