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更好地办理离婚案件?——从律师执业角度解读《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律师如何更好地办理离婚案件?——从律师执业角度解读《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就我省辖区内审理离婚案件,进行了众多的创新性的规定,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明确和详细的指引,其中不乏有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本文不对该指引的条文和创新性规定进行剖析解读,而是从律师执业的角度,结合指引的内容,对律师如何更好地办理离婚案件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求方家斧正。

01

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问题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业务时,除了在起诉状中载明被告的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外,有时还会应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能够联系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但往往在立案时匆忙填写,没有核实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一定执业风险。

  指引中明确了离婚案件中“本人到庭”的原则,虽然在法定情形下可采用书面、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陈述意见,但仍强调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的重要性,也规定了原告故意隐瞒被告联系方式或者虚报被告下落不明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原告签署如实告知被告下落及联系方式的保证书。

  因此律师代理原告起诉离婚案件,应当在起诉前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借鉴《被告信息申报表》制作《原告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确认书》,律师可根据确认书的内容,在立案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方便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材料。确认书应当载明原告提供的被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户籍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如原告主张被告下落不明,则应当由其书面确认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如有),并且告知原告如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被告联系方式或者虚报被告下落不明时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原告签名确认,以杜绝因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联系方式或者虚报下落不明等导致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现象,同时避免当事人因此受到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02

明确诉讼请求的问题

  律师代理原告办理离婚案件,有时基于诉讼策略以及诉讼费问题的考量,在起诉时只列明请求离婚、抚养权和探视权的诉请,并未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以及共有债务承担的问题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指引中明确了全面解决纠纷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一并就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事项等进行审理,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增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原告明确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的财产分割总额超出原告该项请求总额部分的,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因此,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制作《诉讼请求法律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如何列明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后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以及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帮助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对诉讼请求以及离婚成本进行全面的客观的评估,以便做出最理性的选择。

03

财产申报问题

  指引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离婚财产的申报,包括了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并可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人民法院要求申报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如查实当事人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情形的,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并将人民法院的《离婚财产申报告知书》以及《离婚财产申报表》转交当事人签署,并附卷宗存档,一方面可保证当事人因疏忽遗漏申报而遭受人民法院对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不分或者少分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可防止当事人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行为,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指引中对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单独进行规定,明确原告应当提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望方案,人民法院也可要求双方当事人提出明确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

  因此,律师在办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政策,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确定及其支付、探视权及行使、抚养规划以及在明确抚养规划后未履行,比如:侵害未成年利益的情况下,抚养权可变更等事项进行讲解,并协助当事人起草抚养所涉法律问题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直接抚养方、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不直接抚养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及时间、抚养一方的工作生活状况、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地点、子女的成长和受教育的规划以及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保障情况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

05

律师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的方式有多种,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和好或者理性解决家庭纠纷,修复和维护婚姻关系。指引中单独规定调解程序,从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确认调解协议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律师,尤其是熟悉家事法律的律师,有着比较丰富的婚姻纠纷处理经验和人生经历,是处理离婚案件调解工作合适的人选。广州市司法和广州市中院近期共建的律师调解室,就是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新平台,也是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指引中强调了调解的重要性,同时也给家事律师带来参与离婚案件调解更多的机会。

  综上,家事律师应当认真学习《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不断优化离婚案件办案模式,在防范执业风险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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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悦艺律师,诉讼法学硕士,师从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张晋红教授学习诉讼法,现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涉外律师后备人才库成员,广州市百名专家律师“暖企行动”法律服务团成员,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入库法律专家,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常务理事。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涉外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380-252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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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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