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眼中的4个“离婚前规则”

婚姻律师眼中的4个“离婚前规则”

 当婚姻走到尽头,当男女双方的爱情不在,分手可能变成了唯一的选择,家庭的组合即将宣告瓦解,然而如何妥善处理好即将解散的婚姻,如何尽可能的在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不留遗憾,范林刚律师作为一个经历众多婚姻离合的法律从业者来说,从婚姻律师特有的视角与理解,在此向大家分享。

   

爱情的归属是婚姻,而婚姻的尽头如顺利将是共度一生,如圆满应当是白头偕老。然而,天有不测,人与人的相守亦未可知变化,婚前的浪漫与憧憬演变为婚后的平淡与琐碎,转换得如何,每个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这里面有性格的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人与人之间不再拘束于一种选择或结局,对自由的向往和对人生的更高追求,会让有的爱侣情感变质。离婚时大家有若干个理由,在我看来,无法能包容或容忍一方的缺点是最为常见的。既然要选择分手,在离婚面前有一些规则应当谨记,以便于离婚后尽可能不再留下烦恼和遗憾。

婚姻律师眼中的4个“离婚前规则”

离婚前规则一  财产分割的规划与协商

    这显然是最重要的一条规则,当感情已不在时,更多人关注的重点在于物质。

      婚姻缔结后,双方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常常看到,夫妻双方往往在经济收入和职业分工上有不同之处,收入能力高低不一,一般来说,男方的收入高于女方较普遍,女方的收入高于男方的较少。如此一来,是不是意味着离婚时,挣钱多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显然不是。

    婚姻法明确规定,双方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对两人的共同财产予以均分。

      如此看来是不是挣钱多的一方就亏了,单从收入数字简单来看似乎是这样。

    但从全面的角度来看,一方挣得多,可能会有另一方的支持,包括家庭生活上的多付出,双方父母的多照顾,子女的多抚育等,这些劳动往往是繁杂和琐碎的,无法用收入能力来划等号,而且对家庭的投入也意味着自身工作发展的限制。

    显然不能排除一方好吃懒做,离婚时不劳而获的情况出现,这就在于双方对于婚姻的目的与婚前对彼此的了解。

    常有人说,某某与其结婚后,不长一段时间眼看能分割不菲财产后就要求离婚,认为这是一种诈骗行为,是骗婚。那么,对此情况,如果构成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是否真的构成刑事责任需要有确实的证据和结果。

    否则,在民事角度来看,没有骗婚一说,双方结婚登记如有问题,比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受胁迫等法定情形,这样的婚姻可以申请登记无效,否则婚姻自由,双方自愿领取结婚证后如再发生离婚,不管原因如何就没有骗婚一说了。

     在离婚律师眼里,财产的分割应当不留后患,不要出于某种原因在离婚时隐瞒一些夫妻共同财产。

       否则等你婚离完了,说不好哪天还得去趟法庭解决这些财产纠葛。

     如是协议离婚,那么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完整详尽的列明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在离婚后的归属或补偿,对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清楚的,最好向婚姻离婚律师咨询以取得肯定的答案。

    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起草或规划离婚协议,以免出现遗漏或法律风险。

    如是法院诉讼离婚,则法官在庭审调查中,双方应充分举证证明可能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以便法官区分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在法院诉讼阶段有一些婚姻律师才掌握的技巧,为防止对方转移或隐瞒财产,对于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有的夫妻离婚时会将原本属于共有或一方所有的财产留给孩子,这样的行为属于赠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法律是允许的,不过应在条件具备时将财产转移过户到孩子所有或名下(如房子,车辆),完成赠与行为,避免一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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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规则二  考虑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    

 孩子本是夫妻爱情与婚姻的结晶,但无奈夫妻感情破裂,曲终人散已经是别无选择,此时,对孩子的爱与亏欠感多半会无限上升。

      因此,多数男女会在离婚时大打出手,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当然,也不排除双方谁也不想抚养孩子的极端情况出现。作者不想对此进行道德评判,但还是不希望出现如此情况。

    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范林刚律师提醒您抚养权的争取并不意味着一方的父或母的身份会改变,即使孩子最终抚养权归对方,您仍然是法定的孩子父亲(母亲),这种血缘联系无法切断。

    不能认为抚养权丧失,孩子就会变成对方的附庸,变成了对立的另一面,这种想法不论是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还是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都不应当出现的。

    当然,孩子跟一方共同生活,难免会更受其影响,包括教育,性格等方面都会受到引导。

    但不能因为父母离婚,就让孩子感受到双方的矛盾甚至仇恨,从而影响了孩子的心理发展不利于其人格完整的形成,现代社会出现种种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问题就是摆在准备离婚的双方面前一个需要重视的课题。

    理智的父母应把对配偶的成见放在孩子与其建立亲情的一边,不要影响对方对孩子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如探望权,这是未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父或母法定的权利,除非他的探望在行使中会导致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害,方可请求法院终止此种法定的探望权。

    否则应鼓励孩子与对方接触,保持让孩子得到父母双方不同的爱和关怀,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减少到最少。

     探望权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在周末的一到两天或一月的一到两天,也有的是在孩子的假期时一段时间由另一方与孩子共度,协商时最好明确实施的具体时间段和方案,不要导致没有执行力而双方离婚后又起争执。

    当然,如果孩子已经满八周岁,根据《民法典》规定,孩子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孩子也有了自己的选择权和人格权,父母不宜干涉其自愿和另一方共处。

     在争夺孩子抚养权上,如双方都要争取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各自的抚养能力,看谁更有利于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就判决给谁抚养,另一方一般都按个人收入水平的20-30%按月支付抚养费。在证据准备上,应咨询专业婚姻律师的意见或委托律师代理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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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规则三  准备诉讼离婚的应在法律和证据上有充分准备     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能够心平气和,面对感情破裂,有的原因在于一方,有时原因在于双方,如是有过错一方导致的离婚,则更可能充满了斗争和愤恨。如此一来,协议离婚的可能性会降低,诉讼离婚(法院离婚)的机率则加大,为了在法院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达成目的,争取财产或惩治过错一方,在诉讼离婚前必要的准备不能少。    首先,应有一位专业婚姻律师就您的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并提供咨询意见,对于专业律师来说,他们有丰富的离婚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事半功倍的解决您的疑难问题。对于复杂的离婚案,比如涉及大额财产分割,公司股权分割,子女抚养争夺,第三者导致离婚等内容的更应当积极委托律师全程代理,规划离婚诉讼方案以取得先机,不要等收到对方的律师函后才知道取证,恐怕为时已晚。     其次,准备诉讼离婚前,应首先充分准备证据,包括结婚证这一证件,有的人就是因为对方把结婚证收走而导致立案困难,还有就是对方可能会隐瞒的一些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存款,银行卡号这些必要财产证据都要先予以收集不要惊动对方,那时再去收集恐怕只会无功而返。而对于对方存在过错,如第三者同居方面的证据,要想在诉讼中得到法院支持,更是需要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这类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如没有充分准备,那么也很难达到法院的认定标准。

     最后,要隐藏一些对自己可能不利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如对方搜集到,则在诉讼中可能会给其带来优势,导致诉讼目的丧失。

婚姻律师眼中的4个“离婚前规则”

离婚前规则四  不要因为一时冲动或钻法律空子而离婚   

有些夫妻本来感情很深厚,却有时因为一时的性格不和或来自第三方或家庭、社会的压力导致冲动离婚。

      虽最终可以复婚,但这样的离婚伤害感情浪费时间精力得不偿失。

  婚姻是所有人都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感情的破裂是离婚时首要考虑的一个标准,但也不是唯一的标准,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知,再从相知到相恋相爱,并最终步入婚姻的殿堂,靠的不仅仅是一种缘分,还是一种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和向往。

    家庭的建立和维护不能仅靠一人之力,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去维护,也需要更多的责任和胸怀。即便换一个人过,你是否有勇气和有能力比现在过得更好?

      毕竟,不会游泳的话选择什么样的游泳池也没有用。

    解决问题,交流感情、共同成长和建立信任是夫妻双方都要去坚持和努力的事,杜绝冲动离婚,把握全局是离婚前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过程。

     而对于像限购之类政策出台后夫妻出现的“假离婚”,虽看来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捡到了好处,但坏处在于风险极大。

    一是政策不断更新出台,今天把婚离了为多买一套房子,说不定明天政策一变,搞得你半年内不得复婚不得买房还哑巴吃黄莲;

    二是破坏感情把婚姻当儿戏,一会结一会离,看似省钱却为双方心理埋下一个炸弹,即便最终顺利复婚也是走过坎坷和弯路留下阴影。

    甚至有的在此期间反悔约定,拒不复婚,获取利益,得房得车变成个人婚前财产性质转变,留下法律风险和隐患。此类假离婚案件,范林刚律师亦有代理经验,随后会在本公众号继续分享。

     

以上离婚前规则只是站在婚姻律师角度上总结的几点法律方面的规则。

     而对于心理和社会角色的适应则需要当事人去更多的了解和规划。

    为了尽可能让离婚顺利平和,一别两宽,减少对自己和对方及子女、家人的伤害是最终目的。

本文作者:北京 范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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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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