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被继承人李青生育二个儿子一个女儿,长子曹元,本案原告张兰的丈夫,次子曹金,女儿曹雪。李青于2001年去世,生前有责任田。2011年因南水北调工程向万金镇移民,李青生前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给移民村,得到土地赔偿款61746.7元。

李青生前的责任田与长子曹元分在一起,由曹元负责耕种。李青生前也一直与长子曹元一起生活。曹元于2000年去世后,李青与儿媳张兰共同生活。李青去世时,由张兰、曹金以及张兰的子女们出资料理后事。曹金参军转业后在许昌工作,后又把家属接到许昌生活。 曹元与张兰夫妇共生育四男一女:长子曹政、次子曹田、三子曹海、四子曹巷、女儿曹妮。次子曹田于2004年去世,育有二子女:儿子曹辉、女儿曹杰。

李青的女儿曹雪表示放弃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李青61746.7元遗产的继承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本为被继承人李青的长子曹元、次子曹金和女儿曹雪。但因继承人曹元先于被继承人李青去世,被继承人李青在生前最后两年里,又与曹元之妻也即大儿媳张兰共同生活,张兰对被继承人李青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兰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李青的女儿曹雪表示放弃继承,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院予以认可。因此,李青61746.7元遗产应当在曹元、曹金、张兰三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曹元、曹金、张兰三人每人应继承数额为20582.23元。因曹元先于被继承人李青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曹元应得的20582.23元由其长子曹政,次子曹某田,三子曹海,四子曹巷,女儿曹妮五人均等继继承,每人4116.446元。因曹田于2005年去世,其应得份额由其子曹辉、其女曹杰共同继承。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张兰继承20582.23元;曹金继承20582.23元;曹政继承4116.446元;曹海继承4116.446元;曹巷继承4116.446元;曹妮继继承4116.446元;曹辉、曹杰共同继承4116.446元。 本案涉及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一般来说,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其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主要考虑他们在丧偶后有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只要他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不论其是否改嫁或再娶,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原告张兰作为丧偶的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其继继承遗产后,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赵霞律师,离婚纠纷、遗产继承诉讼首席律师,婚姻家庭业务部主任律师,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特聘法律顾问,《法制日报》社《法律与新闻》杂志社撰稿律师,《法律与生活》特聘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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