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新的10项税费优惠政策

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了新的重大部署。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多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部署安排。8月初,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10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5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6

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7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

借款合同税费优惠。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9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0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相信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将会提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

免责声明:本文是为提供一般性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司农与国穗均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广东司农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0-24
下一篇 2023-10-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