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阶段可以作哪些方面的工作?

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阶段可以作哪些方面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除办理自侦案件外,并不行使刑事诉讼的侦查权。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公安阶段的侦查活动。但是,检察院介入公安的侦查阶段,并不是要代替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而是要参与特定的一些工作。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阶段可以作哪些方面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阶段时,可以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重大案件对当地有影响力。

2、对案件性质提出意见;

——对案件的定性问题提出检察院的观点。

3、对收集证据方面提出意见;

——对现有证据和应该收集的证据,提出观点。

4、对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就如何适用法律提出观点。

5、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对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在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或是检察院感觉确有必要时才启动。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虽然可以在证据、法律、定性等方面提出观点,但毕竟不是要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因此,提前介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而不是全程包办,这是应有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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