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起纠纷致人轻伤获刑罚,三水法院公布3起故意伤害案例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总有一些人因一点小事就暴跳如雷,甚至动拳脚拿利器伤人。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故意伤害案件都因小事而起,最终升级为犯罪。佛山市三水法院近日公布3起故意伤害案例,提醒大家产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头脑,理性沟通解决。

案例一:因买葱起纠纷,双方大打出手

2017年7月某日傍晚,老吴到一家农副产品店买葱,付钱时钱落在了老板老梁的饭菜里,双方因此争吵起来,随后被其他人劝开。本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不曾想,老梁在饭后外出散步时再遇老吴,老吴忽用玻璃瓶砸打老梁,老梁立即随手找来铁棍追打老吴,并让其子小梁帮忙,小梁亦对老吴拳脚相向,致使老吴轻伤一级。最后,老梁父子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刑。

案例二:因一口痰起怨恨,男子被两人打伤

2017年4月某日上午,老卢在一处装修工地干活时,关闭了水龙头阀门。物业管理人员老杜因商户投诉找到老卢了解情况,两人因此发生争吵,期间老卢激动之下朝老杜吐了一口痰,随后离开。老杜将此事告诉儿子小杜,小杜又找来姐夫小刘,一起追上老卢后对其拳打脚踢,致使老卢轻伤二级。最后,小杜与小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案例三:掰手腕起冲突,男子持刀砍伤老乡

2017年4月某日晚,小强与一群老乡在某小卖部饮酒畅谈。兴起时,小强与小聪比试掰手腕,而后两人因输赢问题争吵起来。小聪火冒三丈,冲动之下,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将小强的头部、脸部砍伤。经鉴定,小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最后,小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法官说法:矛盾纠纷理性沟通切勿升级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程度的,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因小事而起,最终升级为犯罪,这类案件发生前往往无预谋,多为临时起意,如朋友、邻里之间因琐事得不到及时化解,产生积怨而发生伤害;甚至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因言语不合一时冲动不冷静而大打出手,致人伤害。虽然案件起因于小事,但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被告人容易情绪失控,随便使用菜刀、石块或身边的工具等对他人实施侵害,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官提醒,大家一定不要以身试法,产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头脑,理性沟通解决,莫要图一时之快冲动而为,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任何事情都要用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

【记者】魏英

【通讯员】毛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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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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