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李迈律师当事人追回400万!成功找回拖欠项目投资!

2023年2月,北京李迈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追回项目投放费及违约金共400余万元。

办案律师:李迈律师,刘晓雪律师

【以案说法】李迈律师当事人追回400万!成功找回拖欠项目投资!

李迈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北京某道科技公司与某视讯公司签订了一份《框架合同》,某道科技公司负责提供资源投放服务,视讯公司负责确认项目结算单后支付费用。

2019年8月至9月,科技公司共花费投放费合计4,468,323.37元,视讯公司收到发票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先后偿付投放费共711,345.17元,但剩余投放费3,756,978.20元尚未支付。科技公司催告视讯公司于合约期内支付相关款项,但一直未收到剩余的投放费用,因此科技公司将视讯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李迈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明确我方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就是主张被拖欠的投放费用及合同违约金。基于上述诉求我方形成的代理思路主要为对被告构成违约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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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首先,明确被告对合约义务的承担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框架合同》明确约定了支付投放费的条件、违约责任发生情形、违约金数额限制等内容,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加盖公章确认发票的行为、后期偿付部分投放费的行为均表示其认可该投放费用,因此其负有依照约定支付全部投放费的义务。

其次,认定被告拖欠投放费的行为涉及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60日内向原告付款,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逾期付款应按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款项的10%。

被告未依约按期偿还全部投放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有关金钱债务履行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对方有权请求其履行,因此我方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还的投放费用;此外该拖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构成违约,且该行为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依据《框架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未偿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以及承担原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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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违约

三、案件结果

原告胜诉,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投放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共计400余万元。

四、案外普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迈律师提示:违约行为的方式各不相同,判断该行为是否违约主要看该行为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为违约金即赔偿损失,其余方式还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违约责任承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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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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