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葛冰律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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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合同编的首位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首位三级案由。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是对交易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救济的责任形式,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保障。本文葛冰律师将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中,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等相关法律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因此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缔约过失一般有如下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却与对方进行一系列磋商、谈判,目的在于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理解而订立合同,属于缔约过失中的欺诈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协助、通知、说明、保密、照顾、保护等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违约责任,其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缔约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先合同义务是指民事合同中签订主体之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订立合同阶段,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

信赖利益损失又称消极利益,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通常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以及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但不能超出合同履行利益。与此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应遵循过失相抵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指违约方对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缔约过失责任人对善意相对人缔约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通常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人对善意相对人缔约过程中支出的直接费用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即可使善意相对人利益得到恢复。

包括善意缔约人为缔约合同支付的直接费用,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

(2)缔约过失责任人对善意相对人客观合理的交易机会损失应予以赔偿。

善意相对人由于信赖合同成立而与对方订立无效合同,从而丧失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相关判例:(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一方面,免除缔约过失责任人对相对人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人对于相对人客观合理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标榜公司存在客观合理的交易机会损失。标榜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实际系丧失取得涉案股权的交易机会所带来的损失。所谓机会,是指特定利益形成或者特定损害避免的部分条件已经具备,但能否最终具备尚不确定的状态。而所谓机会损失,则是当事人获取特定利益或避免特定损害的可能性降低或者丧失。一般而言,在交易磋商阶段,合同是否能够订立以及合同订立所带来的交易机会能否最终实现均属未知,故此时交易机会尚不具有可能性。但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在合同生效要件具备前,双方的相互信赖程度已经达到更高程度,因信赖对方诚实守信的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获取特定利益的机会也具有相当的可能性。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诚实守信履行义务,其应当预见对方因此而遭受损失。

鞍山财政局对标榜公司交易机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市场交易秩序的需要。一方面,鞍山财政局对标榜公司交易机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鞍山财政局在赔偿标榜公司直接损失的基础上,对标榜公司间接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以使其为不诚信行为付出相应代价,有利于敦促各类民事主体善良行事,恪守诚实信用,也有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3)缔约过失责任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不同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而言,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即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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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互联网、合规领域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做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法律人信仰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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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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