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的理由太赖皮,没想到保险公司请的律师这么不专业

昨天晚上临时有事,没来得及更新解读。本该昨晚就和大家见面的《保险法》第43条的注释解释,就拖到了今天。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不赔的情况,《保险法》中有三条规定,今儿,咱就解读第一种情况。

按照惯例,先上法条,然后再附真实发生的案例来看看实际的应用。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免赔,以及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内容。实际生活中,由于保险赔付的高杠杆性,骗保案屡见不鲜,“杀妻骗保”、“杀夫骗保”经常见诸报端。

骗保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外,保险公司也是不进行赔付的,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保护,防止骗保案的发生,保护被保险人的安全。

在该法条的理解上,需要注意的点有以下几个:

1、必须是故意行为,投保人必须是主观上有造成保险事故的故意,并且在故意的指引下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果是过失行为,造成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要理赔。

2、如果受益人因为故意行为导致丧失受益权的,那其他受益人仍然享有受益权,也就是说,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要理赔,并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如果受益人全部丧失受益权的,则按照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案例:

山某和汤某是夫妻,山某在网上为汤某投保了一份A保险公司意外险,保单载明的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伤残100万,意外医疗5万,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意外身故、伤残100万等九种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汤某乘坐山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入水,汤某溺亡。法院判决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后A保险公司做出理赔通知书,以意外伤害责任赔偿100万,对驾乘人员意外伤害责任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属于免责事由未做赔偿

事故发生后,山某与汤某的父母签订协议,自愿放弃保险受益权,将应得受益份额转让给了汤某父母。汤某父母于是将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私家车意外身故理赔金。

针对汤某父母的诉求,A保险公司的辩护理由主要以下三点:

1、保险公司已经做出了理赔,同一保单重复理赔无依据;

2、保险事故是投保人的重大过失所致,根据保险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确认,属无效保单,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金。

说实话,看完这三点辩护意见,洒家直接就笑了。这是小孩子过家家——闹着玩儿吗

我又一看诉讼代理人,也不是A保险公司的专职律师啊,还是外请某全国知名律所的律师,这辩护理由也太过于草率,过于放飞自我了吧。

先说第三点,这会说保单无效,那前面的100万赔偿是几个意思?第一点说一个保单不能重复赔2次,这会又说保单无效,这也分裂得有点厉害啊。先不从法律上讲了,逻辑上就讲不通啊,自己打脸自己的也是第一次见。

如果说真的较真,按照保险法第34条,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需要被保险人同意,那作为网上销售的意外险,你设计给被保险人签名的环节了吗?作为保险公司你去检查被保险人的签字了吗?前面都没做,现在来要求人家签字,找谁说理都得挨打,没道理嘛。

同样,第一点意见也是临死吃上二斤锅饼——嘴硬。保险合同明明写了理赔的九种情形,也没有注明九种情形只能适用一种,现在说不能理赔两次,这明明是一次理赔啊,哪里来的两次理赔。

说实话,看了这么多的案例,做了这么多的案例解读,洒家从来都是中立且就事论事的。之前解读的案件也都是确有歧义,或实有理由地进行针锋相对的辩护,赢输都是光彩的,对看的人是有启发和思考的。可今天这个辩护理由,我看完直接炸了,这水平,这理由,绝。

好了,真情实感就抒发到这里,还是看看法院的判决。

针对第一和第三点,法院做了很简单的解答,这里不做摘录,因为也确实没必要。

对于免除保险责任的辩护,说实话,是有一定理由的,为啥?首先,保险合同载明了因投保人过失的不予理赔,其次,汤某的去世主要原因是山某不按操作规范未能安全驾驶导致,交警出具了证明,并且山某也因为交通肇事罪承担了法律责任。

对此,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根据《保险法》第19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根据《保险法》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只规定了故意,而重大过失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所以,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重大过失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判决A保险公司继续赔偿100万私家车意外保险金。

最后,一首打油诗送给本案代理的律师:不懂保险不算事,不懂逻辑做律师?劝你法律学详细,该赔就赔别赖皮!

好了,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一定会对《保险法》第43条有了深刻的认识,今晚就到这里,我们明天继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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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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