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台!企业安全合规管理刻不容缓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台!企业安全合规管理刻不容缓

作者|周月萍 江杰慧 中伦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下称“《判定标准》”),明确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标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此项标准的出台,是继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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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并修订“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将入刑

2020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并修订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纳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此之前,《刑法》原有的各个安全生产类罪名主要关注的是安全事故的危害结果,而危险作业罪则将所关注的时间点提前,重点关注相关行为是否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修订,也强调了不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021年修订的新《安全生产法》,则在第四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

· 住建部最新的《判定标准》,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而住建部最新的《判定标准》,则是住建部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和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全面梳理,深刻剖析了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系统归纳了工地现场高度危险施工环节,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在《判定标准》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管理基础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部分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明确企业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不论证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判定标准》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部分聚焦物的不安全状态,在深刻分析近年来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10类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情形。

· 企业加强安全合规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除治理机制,刻不容缓

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参与主体多、合同关系复杂、工作界面交叉、涉及专业面大、现场人员众多、建设周期长等原因,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都十分复杂,各阶段的重点风险和隐患也存在区别,故,根据企业及项目实际情况,对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并予以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是有效管控安全风险的必要前提,否则,“眉毛胡子一把抓”,将导致防控措施不到位、防控漏洞多,长此以往,还将严重挫败安全管理人员的信心,导致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年发布的《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提出:“双重预防机制”包括(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二)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三)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四)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部分地方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指南,如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出台的《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沪应急行规〔2019〕2号),该实施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化工、医药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的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其他行业企业的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应当遵循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要求;如无专门要求的,可以参照该实施指南执行。

建议企业可以参照相关指南,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行业、项目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分级制度,并明确对应级别应采取的隐患排查措施、防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并在企业内部展开学习,使企业各部门管理人员、各岗位工作人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使各层级、各岗位员工能够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台!企业安全合规管理刻不容缓

附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建质规〔20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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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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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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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专注于基础设施和环境能源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专业涵盖工程建设、EPC项目全过程咨询、环保项目的投融建营、环境安全与合规管理、环境诉讼、工程诉讼仲裁、困境工程债权实现等。

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贸仲工程法律评审专家、Benchmark Litigation 2019-2022亚太年度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之星”。

周兰萍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审工程、PPP与基础设施投资)、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Benchmark Litigation 2021-2022年度“诉讼之星”。

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 领域获钱伯斯、The Legal 500等国际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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