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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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关于民法典,你了解多少?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总则编

1. 民法基本规定

(1)民法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 民事权利能力

(1)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出生死亡时间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特殊情况: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 民事行为能力

(1)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行为能力划分:

【解读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编

(3)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4. 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2)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5.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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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护其他规定

(1)监护职责:

①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4)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7. 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下落不明起算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代管人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8.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四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4)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的效力:

①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子女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③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卢氏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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