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死亡赔偿金等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以案说法:死亡赔偿金等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

以案说法:死亡赔偿金等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南京继承律师

简介:赵新旺与妻张梅珍于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儿子赵全民随赵新旺生活,张梅珍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0万元归张梅珍所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赵新旺所有,40万元的股票,其中25万元归张梅珍、15万元归赵新旺。

2002年5月12日赵新旺不幸因车祸身亡,获医疗费、丧葬费、儿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共计5万2千元。

办完赵新旺丧事后,赵新旺的父亲赵成与母亲刘庆丽与张梅珍就赵新旺的遗产50万元的房产、15万元有股票、5万2千元的赔偿费的继承权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2002年6月15日张梅珍将赵成、刘庆丽告上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继承权。

审理:

原告张梅珍在诉讼中称,其与丈夫确实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但在赵新旺死亡时调解离婚协议没有送达,调解离婚协议还未生效,我们还是合法夫妻,我有权继承丈夫赵新旺的遗产。

赵成、刘庆丽辩称,张梅珍与赵新旺在法院的调解下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夫妻关系已合法解除,双方已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梅珍无权继承赵新旺的遗产。

判决:

一、张梅珍与赵新旺仍是合法夫妻;

二、张梅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三、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不属遗产继承范围。

以案说法:死亡赔偿金等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南京律师

钟延成律师评析: 一、张梅珍与赵新旺仍是合法夫妻。 张梅珍与赵新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诉争的关键,张梅珍出示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其是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二人虽然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对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调解离婚协议的法定程序已进行完毕,但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是合法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即意味着赵新旺与张梅珍解除了夫妻关系;没有生效,则意味着赵新旺与张梅珍虽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仍然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解除。 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产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赵新旺与张梅珍的离婚调解协议在送达签收之前赵新旺已死亡,赵新旺的死亡意味着离婚调解协议已无人签收,即离婚调解协议已失去了产生法律效力的唯一条件,不能生效。因此,赵新旺与张梅珍的合法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张梅珍仍然是赵新旺的合法妻子,赵新旺的死亡致与张梅珍之间的夫妻关系的自然解除,并不影响张梅珍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张梅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梅珍与赵新旺的调解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仍属合法夫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任何人不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剥夺的。赵新旺和张梅珍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他们的共同财产应当属于他们二人共同所有,其发生继承的财产只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银行存款20万+股票40万+房产50万共计110万,其中的一半即55万应归张梅珍所有,剩下的55万是赵新旺的遗产,由妻子张梅珍、儿子赵全民和父母赵成、刘庆丽按份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5万2千元不是赵新旺遗产,不属张梅珍、赵全民、赵成、刘庆丽的继承范围内的财产。 赵新旺车祸死亡,其赔偿金5万2千元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儿子赵全民的抚养费及其妻张梅珍、其父母赵成、刘庆丽的精神抚慰金。因此,应当在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和儿子赵全民的抚养费以后,剩下的精神抚慰金由张梅珍、赵成、刘庆丽协商合理享有。 所谓遗产,是死亡人生前遗留的个人的合法所有的财产,而赔偿费不是死亡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是死亡后才发生的财产,不属死亡人所有,只能是死亡人亲属所得的赔偿费用。因此,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钟延成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江苏南京知名婚姻家庭专家律师、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纠纷(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抚养权等)、遗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纠纷、融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等。

有政府公务员工作经历,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两百余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曾经常年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江南出租汽车公司、南京现代新城有轨电车公司、南京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南京市轮渡公司、江苏省科普中心、江苏苏酒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服务热忱、专业、高效,得到诉讼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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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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