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诉讼需要哪些程序?管辖法院如何规定?

笔者最近办理一起委托人为日本公民起诉中国人的离婚案件。有关涉外离婚诉讼案件要点归纳如下: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一)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您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您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双方为中国人

一方为中国人

双方均为外国人

一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双方均不定居在中国

如果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则可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可管辖

若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可管辖

通常不会管辖,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中国法院管辖且中国法院确有管辖的必要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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