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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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可谓是最复杂、最多变的,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的归属与配偶权益的如何进行权衡、保护,都是公司法与婚姻法冲突比较集中的地方。此外,不仅是在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准备IPO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土豆网),就连A股市场因当事人离婚财产分割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东甚至大股东“分家”的事也屡见不鲜,前有梦洁股份(002397),近有唐德影视(300426),今有麦迪科技(603990)。本文通过界定夫妻共有股权含义,明确分割原则,列举离婚财产股权分割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解决建议。

一、内涵界定

夫妻共有股权指的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股权,该股权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依法对公司利益进行分配等权利。而股权之所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其中最关键因素是由于该部分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分类中的一种,所谓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夫妻婚姻财产制”,是指对夫妻二人在结婚之前所有的财产以及结婚之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及其结婚之后彼此所获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债权债务的清偿以及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1]

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虽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以将法条规定中所列出的共同财产具体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婚后劳动或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性收益;因为继承或者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遗赠人明确要求只能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中一方的财产除外;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第二类是结婚之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在结婚之后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使用结婚之前自己就已经拥有的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三类应当是《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据此可以类比得出夫妻共同股权也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完全属于婚后财产投资的共同股权;用婚前财产投资、婚后所得的股权收益;其他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股权。其中,完全属于婚后财产投资的共同股权里又包括结婚之后夫妻中的一方或者是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投资或者买卖取得的股权以及婚姻里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因为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股权(但遗赠人明确规定只能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股权除外)两种情况;用结婚之前归于一方的财产投资、结婚之后所得的股权收益类包括一方结婚之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股权的收益和一方结婚之前个人股权在结婚之后的收益两种情况;其他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股权目前有夫妻双方通过约定而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股权。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面临的困境

界定完相关概念,再来看一下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所面临的特有问题。

(一)影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的因素繁杂

1、特殊股东持股情形下股权归属难以证明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作为名义上的股东,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持有形式。在股权代持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通常情况下系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加以确定。夫或妻一方是否是由他人代持的隐名股东,目前尚无有效手段予以确认。

此外,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式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中期的美国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性质的认定至今仍争议。一般来说,股权激励机制是通过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相应经济收益的权利或者其他有条件授予其公司股权的形式,使股权激励对象能够以公司所有者的身份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共同分享经营利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进而更好的尽屯、尽力地为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利益”[2]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权期权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关键是看股票期权的利益在离婚时是否可以确定。如果夫妻离婚时,股票期权已经行使,那么针对已经行使的该部分的股票期权的价值是可以确定,应此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如果夫或妻持有的股票期权在离婚时没有行使,那么股票期权的价值就无法确定,因此该利益就属于不确定的利益,离婚时是不可以分割的,需要等到夫或妻一方可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时,方可再另行起诉。

2、待分割股权的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方法若干,其中一种是由持股一方向配偶支付相应价值的股权折价款,此种情况下,股权价值的评估认定可以说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价值评估程序、体系、价值起算时间点、价值估算认定依据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但是均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首先是注册资本金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即以注册资本金为标准,根据股权比例进行计算。此种方法简便快捷,但是往往不能反映公司资本的市场波动和真实股权价值;其次是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它的计算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此种方法并不能准确示明公司企业目前以及将来的市场价值,只能够相对客观的体现企业在过去时间内的资本状况,此外,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也难以保证;最受是估审计后的企业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此种计算方法的依据主要是2012年7月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一企业价值》中的相关规定。审计评估方法是审查、计算公司的财务报表,从而可以相对清晰地体现公司当前的经营现状,然而由于审计评估是以—定的假设为前提而得到的结果,那么假设前提的不同极可能导致计算结果的偏差,实践中有时甚至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在目前的状况下,仍没有一个准确有效的方法确定股权价值,给配偶一方主张分割股权带来巨大困难。

 3、举证、保全等程序性问题

在本文所讨论之配偶一方持股,另一方不持股的情形下,不持股配偶一方由于较少或根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于公司情况、夫妻共有股权价值基本不知情,一旦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需要举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时,该配偶一方所处地位就会十分不利;其次,在夫妻一方作为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而不作为公司的有名股东,配偶一方很难证明股权代持协议的存在;此外,在持股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股权时,配偶一方很难察觉,即使有所察觉,面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串通勾结,也很难保全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

(二)股东持股公司面临的生产、经营困境

1、公司股价大幅波动

近年来,有关于公司"天价离婚案"导致股权波动的新闻并不少见:2016年9月昆仑万维董事长周亚辉与妻子李琼离婚并就股份分割达成协议,按照当时的股价计算,李琼分得的股权价值可谓是A股离婚案件之最;2017年初,创业板公司汤臣倍健董事汤時与妻子离婚,将汤臣倍健的224万股中约一半股票分割给妻子,消息公开于众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汤臣倍健的股价果不其然立刻下跌了1%[3]。

2、准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受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在判断离婚是否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应综合考虑股权的集中性、《一致行动协议》以及离婚当事人的合意。如果离婚的上市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那么当该股东遭遇离婚财产分割并不会影响控制权,并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产生实质影响[4];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持股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并不能对公司形成绝对控制,而且未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此时,股东离婚股权分割必然影响到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其次,在公司拟上市的复杂流程进行过程中,有的企业并不是因为本身经营问题或同行举报、媒体披露、公众监督而止步上市,而是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的离婚危机导致股权变动甚至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无法达到股权清晰稳定的上市要求,从而致使公司在IPO进程中蔓然止步,土豆网CEO王薇完成了其第五轮5000万美元的pre-ipo(上市前)融资,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上市申请书时遭到了前妻杨蕾的“半路劫杀”,杨蕾向法院提出婚姻财产诉讼,没有要求金钱赔偿,而是先请求分割股权。她申请保全“王微名下公司38%的股权”。土豆网团队IPO工作的努力也因此事件付诸东流。

三、现有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

方法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应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考虑共同财产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以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股权分割的方法,也应当首先由双方协商,而法律只规定了双方协商一致后对股权怎样处理,却未规定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参照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夫妻普通共同财产的分割,总结出对共同股权的分割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分割方法是指当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不持有公司股权时,可以将夫妻共同股权按照分割原则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后应当属于非股东一方的股权,由股东一方按照规范的股权转让程序转让给非股东一方。因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股权转移的规定,所以夫妻之间股权转让的程序只能按照普通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处理。对于夫妻中只有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东向其非股东配偶一方转让股权的,股东配偶一方应该将自己股权转让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其他股东,来征求他们的同意,当经过其他股东中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之后,公司就应当向非股东配偶一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相关记载。

如果其他股东从他们收到或者是应该收到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一个月还没有做出答复的,就应当理解为他们同意该股东进行股权的转让,也按照以上公司法规定的流程进行股权的转让。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回复不同意转让的,那么该转让部分的股权就应当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当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时,也应当做其同意转让,一并按照上述流程进行转让。对于夫妻一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情况,应当在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专门负责证券交易的场所,由股东一方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一方,转让后由公司将非股东配偶的姓名以及住所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对于夫妻一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不记名股票的情况,应当由股东配偶一方将非股东配偶一方应该得到的股票交付给非股东配偶。

在股权转让后,夫妻双方各自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样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此处所讨论的股权转让仅仅是在股东配偶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向非股东配偶一方转让自己在公司的股权,并不包括股东配偶向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情况,股东向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情况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二)作价补偿

同样在夫妻中只有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不将股东配偶一方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地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一方,或者法院认为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一方不利于生产经营的,可以对公司登记在股东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估价,由股东配偶一方继续持有其原来持有的公司股权,只将其股权价值的一半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非股东配偶一方。这种作价补偿的方式是基于对社会综合效益的考虑,是基于有利于原公司发展的考虑。当由法院判决适用作价补偿的方式对非股东配偶一方给予经济补偿之前,应当对夫妻双方的能力有一定的了解。

因为夫妻中非股东配偶一方如果接受了价款补偿,其预期经济利益便有可能遭受到损失,而且股权估价程序也并不是完全严谨的,估价结果并不一定十分合理,也未必会完全符合股权的发展趋势,所以对于作价补偿的方法应当尽量谨慎使用;并且在使用时应当建立完善的法规和严谨的程序,以保证估价的真实与合理。

(三)直接分割

直接分割适合在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的时候使用,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的部分股权或者全部股权可以相对比较自由地转让给公司里的其他股东,所以当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的时候,婚姻中的共同股权就可以不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以及其他股东的影响,而在夫妻双方之间自由转让,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将双方的股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分割后只需变更双方在公司的股权登记即可以完成离婚中共同股权的分割。

(四)转让、拍卖第三人后价款补偿

当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时,如果非股东配偶一方希望得到价款补偿,并不希望分得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而股东配偶一方又存在支付不力的情况下,可以将股东配偶一方名下应当分给非股东配偶一方的一半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由股东配偶一方将所得价款支付给非股东配偶一方。如果双方都不愿持有公司股权时,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夫妻共同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将股权进行拍卖,转让给公司所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将转让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由此可知,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股权分割,遵循的原则都是一致的,即首先明确出夫妻共同财产下形成的共同股权,进而对股权进行分割,若为个人股权,通常只能对婚后收益进行分割,但同时也需考虑妇女、儿童的相关权益保护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手中掌握财富的増加,夫妻共同财产中共有股权所占比重随之大大增加,我们建议在婚姻家庭领域对夫妻财产的司法解释应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健全配套的股权评估机制并在举证时给予非股东配偶一定的保护,以应对好、解决好现有离婚财产股权分割中所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薛宁兰,许莉.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法学论坛.2011( 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证券时报网. 上市公司频频上演天价离婚案 对股价影响几何?

[4]徐莉萍,赖丹丹,辛宇. 不可承受之重:公司高管婚变的经济后果研究. 管理世界.2015(5)

撰稿|郝建宇

排版|李怡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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