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出台,3月20日起施行!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29条,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关于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重磅!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出台,3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其他经营者”的解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释》明确,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他经营者”。

关于“商业道德”的判断标准

关于“商业道德”的行为规范,《解释》第三条规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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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解释》认定“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

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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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解释》中规定虚假的商业宣传包括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关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关于“强制跳转”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解释》中也明确指出,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应当认定为“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来源: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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