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津南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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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精美图片配以妥当的文案
再加上“明星同款”的加持
是很多网店打造爆款的高招
然而
也有部分商家
在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宣传时
一不小心踩了侵权的“雷”
近日
津南法院调解了一起
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系知名影星,出演过多部热播影视剧。2021年3月,原告发现浙江金华一家木门企业及其在天津市津南区的一家代理商在抖音直播间、抖音短视频、微信朋友圈和厂区、门店内大量使用其照片用于商品宣传销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件调解
受理案件后
承办法官从被告的抖音直播间中
发现了侵权事实
在第一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沟通时
对方即承认侵权事实
但认为此类事情在其当地很普遍
并未足够重视
承办法官立即以网络形式向被告发送了原告方的证据,并将侵权后果详细向被告释法明理。被告终于正视问题,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但在赔偿数额上与原告诉求存在巨大差异。
考虑到原告系知名影星
其肖像商业价值高
被告同时存在线上和线下侵权的行为
涉及面广且持续时间长
承办法官将调解优先的理念贯穿办案全程
经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和进行网络调解
双方就赔偿数额仍未达成一致
故将双方叫到法院当面进行调解
双方终获和解
被告书面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中
被告表示其所在地系木门产业集群地,商业销售中侵犯明星肖像权的商家特别多,甚至有专门的第三方公司为此类商家提供服务,本案被告为侵权行为付出了代价,也深刻认识到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并表示回去以后将以本案处理结果对其他商家进行宣传和教育。至此,本案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不断突破肖像权使用的传统模式,网络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为商业宣传和开拓新经济业态提供了更大机遇,但也使得侵权形态变得越来越复杂,对法院审理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专章对肖像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为审理肖像权纠纷案件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彰显了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重点保护,更为我们的“脸面”筑起了防火墙。
相关法条链接
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利用网络侵害肖像权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什么是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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