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随着经济发展与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案件也不断增多。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和好,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是遭遇婚姻困境的人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对办理涉外离婚的方式、程序和注意事项作了梳理,简单介绍如下:

一、涉外婚姻的分类

目前法律对涉外婚姻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或分类。从实务角度,如果婚姻中出现了涉外因素,对今后可能的离婚、继承等产生影响,就可以认定为涉外婚姻。笔者试图从不同角度,对涉外婚姻做一些分类梳理。

(一)主体上的涉外因素

1.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情况;

2.夫妻双方中,一方为中国大陆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情况;

以上情况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结婚时为中国公民,结婚后一方或双方移民到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况。

(二)婚姻缔结地的涉外因素

常见的婚姻登记机构包括:

1.双方在中国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结婚;

2.双方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

3.双方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

以上的三种婚姻登记情况中,结婚时不同的婚姻登记机构会影响到日后离婚方式选择,下文会详细说明。

(三)离婚当事人住所地的涉外因素

离婚时双方的住所地可分为以下情况:

1.双方住所地均在中国大陆境内;

2.一方住所地在中国大陆地区境内,另一方住所地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

3.双方住所地均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

对于后两种情况,即使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也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由于一方或双方住所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使得其离婚也具有了涉外因素。

(四)涉案财产的涉外因素

随着经济发展,不少先富裕起来的群体以不同形式在海外经销投资,最常见的包括购置海外房产或投资海外公司等。一旦离婚,其境外的资产势必也将面临分割。

二、办理涉外离婚的方式

办理涉外离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协议离婚

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程序相对简单,相对于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也最小,因此对应没有争议的离婚,往往是双方的首选方案。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达成离婚协议的夫妻都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例如,如果当初结婚并不是在国内的婚姻登记机构登记,或者当初在国内的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后,任何一方的国籍发生变更的,则无法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

另外,民法典关于30天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施后,协议离婚的方便快捷性也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诉讼离婚

我们知道,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则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

实践中,有一些情况,即使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仍然无法通过登记程序协议离婚,例如:

1.双方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婚后一方或双方身份发生变更,加入外国国籍;

2.双方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

3.双方在中国驻国外的使领馆登记结婚,但离婚时双方均居住在中国境内,此时中国境内的婚姻登记机构也无法受理离婚登记。

(三)国外诉讼离婚,申请国内法院办理承认程序

实务中还有另外一种离婚方式,就是一方在国外法院起诉,并获得了该国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到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也就是说,国外离婚判决,经过中国法院承认的程序之后,在中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也包括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内容,中国法院仅承认离婚的效力。除非两个国家有相关司法互助协议并对此有明确规定,否则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内容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对于涉外诉讼离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到哪个法院去起诉,中国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笔者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权问题梳理如下:

1.原告就被告原则:这是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运用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涉外婚姻中同样适用。只要能确定被告一方在中国境内的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该地的法院就会获得管辖权。

2.国内一方起诉国外一方,可以在国内一方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其他他特殊情况: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在中国,婚姻登记地并不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例如如果双方十年前在北京朝阳登记结婚,并不意味着朝阳法院就一定会对他们的离婚案件有管辖权。

四、办理涉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起诉文件的公证认证问题

(1)主体身份证明:如果原告是外国人并且人在域外,起诉时需要把原告的身份证件(例如护照)的复印件进行公证认证,以证明其主体资格;

(2)授权书:对于外国人在域外签署的授权书,也要履行公证认证程序,中国的律师才能提交给法院;

(3)证据:对于在域外形成的身份关系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等,在提交给法院之前,也需要完成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公证认证的具体要求,请参加笔者另一篇文章《办理涉外民事案件,哪些文件需要公证认证?》

2.文件的签署问题

经过一番艰苦工作终于把离婚文件准备完毕后,接下来当事人签字过程往往被认为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了。不过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过程,出问题的也不少。这主要与东西方人的签字习惯和使用的签字工具有关。

在欧美西方国家,他们往往喜欢使用蓝色的圆珠笔签字,这样做的好处是签字容易识别,也容易区分签字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

而在中国,提交给国家机关的文件,例如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一般会要求使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墨水的钢笔签署。笔者每次让境外的外国人签字都会千叮咛万嘱咐,然而总是有外方当事人就是忽略这个要求,导致千里迢迢寄来的文件不被接收,被迫重新签署,浪费了时间和金钱。

3.翻译问题

(1)书面文件的翻译:

根据民诉法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因此所有提交给法院的外文资料都应翻译成中文。

(2)口译问题:

办案过程中,也曾被问到:法院会给外国人提供翻译吗?根据现在实务中通行的做法,翻译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只有当事人要求法院提供的翻译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决定是否提供,并且即使提供了,也实行费用自理的原则。

4.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适用中国的法律。

5.境外财产的处理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中国法院对于夫妻双方位于境外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等不动产,法院通常倾向于不予处理。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首先,从证据角度,对于海外房产是否存在、价值和权属等问题,需要证据支持,而从国外取证要经过繁琐的公证认证程序,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获得公证认证文本。第二,即使当事人取得相关证据,法官也会考虑,中国法院对位于境外的房产做出的判决,会面临执行的困境。由于中国法院自己的执行机构无法到海外执法,当事人只能拿着中国的法院判决书到境外房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执行国外判决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并且中国和绝大多数国家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判决的条约,因此当事人即使拿到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往往无法在房产所在国执行。

声明:本文仅作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用途,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自行联系律师。

律师教你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高贺新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历,主要从事民事、商事和涉外领域法律服务,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

电话/微信:1361115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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