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够把律师事务所办理成了加盟店

我看到了有的巨型律师事务所办成了加盟店。我觉得这种做法根本不可取,这是典型的资本运作方式,并且包含了无尽的风险!

加盟店是别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律师所的分所,是总所的分支机构,当分所不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总所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中国律师事务所民办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就是两种律师事务所,一种是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另一种是个人律师事务所。那是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投资人,尽管在合伙所内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但是仍然不能够改变总体上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总体局面。

有些巨型的律师事务所遍地开花,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所,说到底就是资本扩张的本质,或者说就是一场骗局。中心意图就是利用自己自己的品牌开加盟店,收取品牌费用。也就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而已。

如果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法人的商业主体,那些加盟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个商事法人主体,我觉得这是根本没有问题的。可是律师事务所民办的是个商事主体?或者是一个事业主体?法律没讲,也故意不去讲。而说是“其他社会组织”,这是个啥东东?不知道。不伦不类,不男不女。他的性质,上半夜 就是个这样,下半夜就变了。好像是个变色龙。是不是也是国家机器?国家还不给你俸禄?捧杀你!白干活去吧。尴尬到极点。还不随便批准你成立。批准成立,那是大人的恩赐。正是因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不随便批准,所以《律师法》上规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就成了空中楼阁!

那么巨型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具有影响力,那么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所,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就非常欢迎了!喜欢这就给巨型所售卖各地分所提供了机会。

尽管总所与分所的二级合伙人私下签订这样或者那样的协议,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考察也许是非法的 ,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形式来看 ,律师事务所并不负责律师个人的工资愚劳保 完全由律师自己创收来支付。律师事务所能够从每位律师身上能够得到的收益仅仅只有百分之十左右。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非常高!当律师的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所在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办理案件的律师本人。律师是否有过错?应当赔偿律师事务所多少?那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来进行了。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过本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剩余的部分损失有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开办人来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你看看律师所与合伙人、开办人的风险是非常高的。

不能够把律师事务所办理成了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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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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