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家事诉讼研究|2017年北京离婚大数据|北京盈科婚姻家事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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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通过对北京市民政信息网公开的统计信息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以及无讼案例检索公布的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北京市法院作出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总结和分析,撰写了2017年北京市的离婚数据报告,供大家借鉴参考。

数据来源:北京市民政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  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无讼案例检索

数据范围:(1)北京市近十年的婚姻登记统计 信息;(2)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无讼案例检索上公开的2017年度北京市各法院作出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

 案件案由:离婚纠纷

 裁判文书数量:223份

 文书类型:判决、裁定

 法律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

 截止日期:20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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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北京市协议离婚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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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上述图表是根据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统计季报表(四季度)以及2010-2016年度的《北京市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内容作出的统计。由于北京市民政局尚未发布2017年度的《北京市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且2007-2013年度均未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确切的办理涉外及港澳台结婚登记的具体数量故上述图表中存在部分数据的缺失。待2017年度的《北京市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以后,我们会对2017年度缺失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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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北京市的离婚登记数量,也就是协议离婚数量自2007年至2016年一直呈持续增长趋势,2017年离婚登记的数量有所下降。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民政局公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统计季报表(四季度)显示,2017年北京市办理结婚登记的有148303对,较2016年的166207对同比下降了10.77%;其中办理涉外及港澳台结婚登记的有877对,较2016年的1012对同比下降了13.34%。办理离婚登记的有72036对,较2016年的97583对同比下降了26.18%。尽管离婚人数较2016年有所下降,但2017年的离婚人数仍然占到了结婚人数的近1/2。为了充分体现北京市近十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的趋势,我们制作了下列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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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自2007年开始一直到2016年,北京市每年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占办理结婚登记人数的比例总体上呈增长趋势,2016年该比例已经高达58.7%,也就是说2016年离婚的人数已经超过了结婚人数的一半。2017年该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也已经接近50%,离婚率仍然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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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年北京市诉讼离婚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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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因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所以此次检索出来的2017年北京市各个法院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相较以往年份大大减少,所以本报告中所作的数据统计分析仅以实际检索到的法院判例作为样本,统计结果仅具参考性。

    我们从多个途径对2017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有200件;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有226件;无讼案例检索显示有387件。

    因无讼案例检索中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以及律师自行编写上传等多个途径,检索结果更具有综合性,为了保证报告样本的广泛性以及统计结果的趋向正确性,故最终决定以无讼案例检索中的案例作为本报告中诉讼离婚案件的数据来源。

(一)2017年北京市婚姻家庭类纠纷的具体案由分布情况

    通过在无讼案例检索中同时输入“案由:婚姻家庭纠纷”、“裁判年份:2017”、“地域:北京市”,最终共搜索到案件2918件,具体案由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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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数据显示,分家析产纠纷的数量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排名第一位,占比37.42%;而离婚纠纷的数量仅排名第四位,占比仅为13.26%。以我们盈科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为例,2017年共承接了584个离婚纠纷,而分家析产纠纷只有75件,离婚纠纷的数量是远高于分家析产纠纷的。从2014-2016年的案件检索结果来看,2014年北京市法院共公布13136份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文书,其中有8875件为离婚纠纷;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共公布13125份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文书,其中有8705件为离婚纠纷;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共公布8395份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文书,其中有4669件为离婚纠纷。这三年北京市离婚纠纷的案件数量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都是最多的,占比均超过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总数量的50%,说明离婚纠纷事实上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发生的最多的,因此2017年检索出的数据、统计出的比例明显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自2016年10月份起,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的裁判文书是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这也是2016年公布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的数量明显少于2015年的原因所在。2017年检索到的数据更少,也就容易理解了。

【说明】

    通过查看上图中检索出来的387件离婚纠纷裁判文书,我们发现,上述文书中不仅包括重复的文书,而且还包括分家析产纠纷的裁判文书以及第三人对离婚裁判文书提出的撤销之诉,除去这些与离婚纠纷案件本身无关的情形,最终我们共筛选出2017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共计223件。故接下来的数据分析均以这223份裁判文书作为样本。

(二)裁判文书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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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前面提到,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作出的文书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所以我们检索到的文书只有判决和裁定两种形式我们最终检索到的裁判文书的类型只有判决书和裁定书,但事实上离婚纠纷案件中以调解结案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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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纠纷案件所处程序统计

    通过对检索出来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筛选、归纳,最终统计得出:一审程序审结的离婚纠纷共有176件,二审程序审结的离婚纠纷共有26件,再审程序审结的离婚纠纷共有16件。另外还有5份裁判文书涉及的是执行程序。具体比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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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从上图中可以发现,一审程序审结的离婚纠纷占到了离婚案件总数量的78.92%,但上述数据并不代表这些纠纷都已经在一审时彻底解决,因为当事人极有可能是为了减轻诉讼风险而撤诉,6个月后再重新向法院起诉离婚,而非婚姻矛盾真正得到了解决。

    在上述二审案件中,其中有11件是对离婚纠纷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另外15件均为判决。在这15份判决书中仅有2个案件的上诉理由系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均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1个案件的被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未查明该事实即缺席判决离婚,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有1个案件系上诉人主动撤回了上诉。另外11份离婚判决书,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主要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离婚损害赔偿等,未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或者证据不足等原因,均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

    进入再审程序的16件离婚纠纷,因《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为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认定等。其中,有1个案件当事人主动撤回了再审申请,有2个案件系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的再审申请,但均被法院驳回。有1个案件,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予以支持。其他案件因申请再审超期、未举证、举证不足等原因,均被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四)案件区域分布

    我们在统计这部分数据时,考虑到离婚纠纷管辖异议、人身安全保护令、因存在离婚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也反映了部分未审结的离婚案件,故在下列图表中一并进行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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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大兴区、房山区以及丰台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最多的三个地区,但因为其他地区的法院并未将审理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上传至互联网,所以在图表中显示案件数量为0或者极少。从盈科婚姻家事法律部主任刘敏律师2017年亲自承办的离婚案件来看,在大兴区、丰台区、昌平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多个地区的法院都有受理、审结的。所以上述数据统计仅供大家参考。

(五)涉外离婚纠纷统计

1、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离婚裁决、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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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上述表格中的第四个案件之所以被法院驳回申请,原因在于,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对方当事人已经在国内的法院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规定,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第12条第(四)项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2、离婚纠纷

    仅检索到了1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该案件的原告系中国公民,被告系澳大利亚国籍,原告因想移民国外仓促与未曾谋面的被告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一周被告即回国,原告十多年来无法联系找到被告,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六)离婚原因统计

    通过统计检索出来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中所显示的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原因,我们作出了如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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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上述图表中所显示的离婚原因并非全部,因为我们在查看每一篇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后都会总结几个关键词,然后我们将同类型或者近似的关键词进行分类、归纳,最终形成了上述图表。另外,还有一部分案件因为共性不大,同类的案件较少,所以未在图表中显示。

【分析】

    由上述图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有56个离婚案件均提到了“分居”;有20个案件提到了“家暴”;有12个案件提到了“婚外情”。但通过上述案件的文书内容,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当事人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被法院认定。而主张分居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案件由于非因案情不和分居、分居未满两年、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分居事实等原因而未被法院认定。

    《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每个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时间长短、婚后相处、感情基础、子女情况、当事人的离婚意愿等事实则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仅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同时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官一般会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另外,对于分居、家暴、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的案件,当事人需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分居,只有分居生活的原因系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两年,才构成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二,关于家暴,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具有隐秘性和突发性,当事人很多时候都未能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所以除非当事人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家暴事实,否则法院不会认定,也不会以此判决双方离婚。盈科婚姻家事部主任刘敏律师在承办一起家暴型离婚纠纷时,指导当事人提前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并且提醒当事人及时报警、就医并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向法院提交了从派出所调出的报警记录、出警视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录制的对方实施家暴的录音;当事人受伤的照片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施暴一方亲笔书写的包含承认家暴内容的保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最终法院对家暴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委托人抚养,对方支付委托人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第三,关于婚外情,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所以一方出轨但未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同居生活,并不属于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会因当事人举证不足而驳回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七)非涉外离婚纠纷一审裁判结果统计

    1、除上述提到的10个涉外离婚纠纷外,一审程序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中还包括10份离婚纠纷管辖异议裁定书、2份因离婚纠纷引起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以及2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将上述类型的文书刨除后,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的裁决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判决离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撤诉。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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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一审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共有67件,占案件总数量的43.79%。至于撤诉的原因,可能有两类:一是夫妻双方重归于好,原告主动撤诉,婚姻危机解决;二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原告未能充分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对方当事人又不同意离婚的,那么法院在一审时即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选择撤诉可以降低自身的诉讼风险,节省诉讼成本。待6个月以后再起诉离婚,但是二次起诉法院判离的概率也并非百分之百,具体原因我们会在第(2)部分详述。另外,需要提及的一点是,在撤诉的具体情形中,有22件离婚纠纷是在立案登记阶段,经过人民调解员调解后,原告主动撤诉的,而这22件离婚纠纷均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案件,从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房山区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方面是做得非常好的,既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矛盾,挽救了当事人处于危机当中的婚姻,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节省了诉讼成本,这种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进的审判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一致的。

    (2)上述图表显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共45件、判决离婚的案件共39件,分别占到了案件总数量的29.41%、25.49%。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判决准许离婚,依据的主要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次数、被告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的持续时间、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等事实,但根本依据还是上述事实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法院一般一审不会直接判离,而是会给夫妻双方一个解决矛盾、重归于好的机会。通过查阅、比较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内容,我们发现:如果案件系原告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或者被告同意离婚、或者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或者已经具备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如果案件系原告首次起诉离婚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的婚姻长达十几、二十几年甚至更长、或者双方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到破裂的程度、或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充分举证等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仍有感情,而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也并非确定且唯一的,所以法官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过程中,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和事实来进行判断,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八)法院缺席判决的案件统计

    我们检索到的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的离婚纠纷共有10件,其中判决离婚的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各有5件。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主要是被告未到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无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理由主要包括被告长期无法联系、双方分居生活,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但并非原告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有一个案件,原告以被告出轨、双方分居生活为由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但法院在打电话联系被告时,被告称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起诉离婚的次数只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并非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决定性因素。

    盈科婚姻家事法律部主任刘敏律师2017年承办了一起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刘敏律师代理本案时,对方当事人已经下落不明好些年,委托人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公告送达后,被告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现在本案的判决正在公告送达阶段,公告期满,离婚判决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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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北京市在2017年的离婚数据情况,由于北京市各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有限,北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部分婚姻登记数据的缺失,导致有些数据我们无法获得,所以最终呈现的2017年北京市离婚大数据报告仅建立在我们客观上所能查询检索到的数据之上。

    从我们北京盈科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承接离婚案件数量来看,2017年共承接584个案件,共结案408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03件,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达到了25.2%。以部门主任刘敏律师亲自承办的案件为例,2017年度刘敏主任亲自承办并结案的离婚纠纷案件,共计58个,其中有12个案件,刘敏律师从法律、心理等多个角度帮助当事人与对方谈判协商,最终双方和平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有18个离婚案件一审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有12个案件,法院判决离婚;有6个案件,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准备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有8个案件当事人主动撤诉(其中四个案件当事和解不离),其中涉外案件8件。从上述数据来看,未进入诉讼程序即经律师调解离婚的比例也已经达到了20.7%,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达到了31%。总的来看,刘敏主任亲自承办案件的总调解率已达51.7%。大家知道整理大数据是一个非常费时的工作,下来我们会抽时间继续整理我们北京盈科婚姻家庭法律部的内部数据和大家共享,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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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业务领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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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姻家庭领域

     诉讼业务:离婚纠纷(含涉外)、继承纠纷(含涉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所有领域。

     非诉讼业务:夫妻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赠与协议、遗嘱、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谈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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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族财富管理领域 

     本部门律师运用财富法律管理工具,结合自身的法律素养与知识技能,为客户(或辅助机构)提供有关财富安全、财富的代际传承、跨境财富配置等专业服务。

    涵盖:婚姻财富筹划、现金储蓄及管理、债务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保险计划、退休计划及遗产安排、各类家族信托设立、家族信托监管法律服务、家族财富保护综合法律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综合法律规划、私人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等所有涉及财富管理的股权、信托、基金、保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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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任:刘敏律师

联系方式:18800006180

                 13810600800

刘敏主任简介

高级合伙人律师

具北京大学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教育背景

1997年获全国律师资格

系中国(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中国(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三重技能律师 家族财富传承星级讲师  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特约律师

社交关注:刘敏是专业从事婚姻家庭、家族传承领域十七年的年轻的资深律师,她温润文艺,身上自带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光环,眼底透着智者的光芒。

现任: 北京市盈科(全球总部)股权合伙人  全国婚姻继承专业委员会 研究员   北京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  主任   盈科全国家事调解中心执行主任 文化品牌委员会 副主任

上海婚姻继承专委会业务总指导专家律师  苏州婚姻继承专委会业务总指导专家律师   武汉婚姻继承专委会业务总指导专家律师

上市公司(中国)独立董事  律师

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 会员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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