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都知道}:3、恋爱期间超过5000元大额财物,都有权要回

作者:刘胜飞 来源:《离婚律师都知道》

请按顺序,从第一部分开始看!

第一部分:前男友出狱后,要求返还200万的彩礼

第二部分:如何证明“我名下的银行卡不是我在用”

再说说老陈请求返还金额构成的第二大部分,购房支付首付款18万余元和购车款16万余元的事。

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分手后到底要不要返还?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明显倾向保护出资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2020年86万元彩礼案,就凸显了这样的问题——

某山东女生在浙江打工时认识了一个成熟又有钱的34岁男人,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出手阔绰的男方给女生的转账和红包不计其数,除了生日、情人节、圣诞节这些节日收到的5200元、1314元、666元转账外,还有很多上万的转账。女生用男方本人授权开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两人到处吃喝玩乐的费用。两人关系的高潮出现在恋爱第二年年底,女生收到了男方送给她的跨年礼物:价值50万元的宝马车。

这段一直靠砸入一笔笔大额金钱维系的恋爱关系持续了两年半后,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恼羞成怒,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以返还婚约财产为由,要求女方将恋爱期间所有的大额开销和转账款退回,合计约86万元。

女方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大喊冤枉,声称女方不肯退钱的理由有三:一是女方当事人认为与对方谈恋爱的时候才23岁,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也从来没有许诺要与男方结婚;男方以婚约财产来状告,但是婚约从不存在。第二个理由是,男方的转账很多都备注了“生日快乐”“爱你千遍”等字眼,明显是单纯表达爱意的自愿赠与行为,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理由三,在购车问题上,女方承认自己在微信里说过“结婚的时候要有个车”,但这句话是指男方要有车,这是当事人结婚的前提条件,但并不能把微信里的这句话理解为女方要求男方买车送给自己,更不能断章取义地用以证明男方自愿送的宝马车是二人有婚约在先的;这车充其量只是男方送给女方当事人的代步车,虽然一直是女方当事人所用,但和结婚与否无关。

此86万元彩礼案中,女方及其律师这些反对退钱的理由成立吗?

李湘和她的家人也愤愤不平地讲了很多相似的理由。李湘说,老陈从来没有跟她结婚的意愿,根本就没有任何婚约,要不然当年也不会跟他分手,怎么能够说是婚约财产呢。她哥专门打电话给我说,彩礼一般是给一次,老陈给的房屋首付款和轿车,是分两次给的,且相隔两年半时间,怎么能都算是彩礼呢,哪家娶媳妇是这样给彩礼啊。李湘的父亲也抱怨道,虽然一开始闺女说服家人接受其和老陈的关系时,自己因为他们年纪相差太大而反对,但后来也尊重了她的选择。李湘一直都想跟老陈结婚,但问题是老陈不愿意,所以分手的过错在老陈,他怎么有脸要回这些财物呢。

我开始研究他们的各种说法在法律上的依据,和过往法官的各种判法。这一研究,就把我这个向来轻视婚姻法律的人惊呆了,也活生生地把我逼成了彩礼法律专家。

婚约财产也叫“彩礼”。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法律采取的是默认逻辑。只要是发生在恋爱期间的男方赠与女方的大额财物,法律上就直接推定为彩礼,而不管有没有明说是“提亲”“礼金”“聘金”,也不管有没有明说是“以结婚为目的条件”。只要是大额的财物赠与,法官都会默认为以结婚为目的,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明确表达自始至终都是不愿意结婚的,或赠与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这样的裁判逻辑让通常收取大额财物的女方很被动。李湘此前根本没有这样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无法证明老陈当初不愿意结婚的事实。

法律上的彩礼认定跟数额大小有关,跟次数无关。只要是大额的(司法实践中多以过万元或过5000元为标准),就算作彩礼;分手时要求退还的大额财物可以相加,全数要回。所以,大舅子的“次数说法”也不成立。

返还彩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法律不问分手的原因是什么,不问结不成婚是谁导致的,更不管是谁先提出分手的。法官只管查明两个人确实已经分手,那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就应该退回,分手原因不是审理的重点。在很多案件里,男方在恋爱期间一脚踏两只船或出事坐牢等,不管什么原因让女方决定不嫁了,男方都能够通过打官司要回彩礼钱。所以,李湘父亲的理由也不成立。

前述86万元彩礼案,法院就是按照我上面讲的思路判的。在这起(2020)鲁06民终3689号案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定,男方多次给女方转账的这些钱就是婚约财产。其在判决书上特别写道: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就叫婚约财产纠纷。

判决书接着论证:根据男方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正常的世俗道德观念,原被告之间产生的款项往来,应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为之,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款项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可要求单方解除赠与,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接收彩礼的一方应予返还。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女方应返还86万元。

86万元彩礼案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在网络上引起激烈讨论。很多女性网友看到这则新闻后,纷纷表达担忧:假如自己是那位女性当事人,面对他人疯狂地向自己砸钱,还说着“给你随便花”“爱你无条件”等花言巧语,会有人能抵得住这种诱惑而免除法律上被追讨款项的风险吗?女性担忧的是,男性可能利用金钱和法律漏洞玩弄女性。

法院这么判当然是有法律依据和考量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彩礼司法政策,着力于抑制现实中愈演愈烈的高额彩礼不正之风,防范可能随之而来的骗婚风险。面对这样的婚恋法律规则,女性只能增强自己的法律风险意识,避免被心术不正的人用金钱做诱饵玩弄,然后这些钱被全数追讨。

被起诉的李湘当时就面临这样的困境。很难说老陈当初给李湘出房屋首付款和购车款的时候不是真心对她好的,但也不容否认,法律给了他改变赠与初衷的自由。而这种自由的滥用,可能给女性种下噩梦的种子。

后来有女性客户向我抱怨:“法律是要求我们女人谈恋爱时都要做无欲无求的圣人吗?这比要求所有男人都做柳下惠还要过分啊!”这类想法其实是对婚约财产及其裁判规则的误解,法律的真正本意不是这样的。一方面,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分手后是不需要退还的。在86万元彩礼案中,法院就剔除了5000元以下的转账。另一方面,法律只是说,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法律默认为彩礼,结婚不成应予返还。注意,法律并没有说“大额财物赠与=婚约财产”的默认逻辑不允许推翻。

如何打破这种裁判逻辑呢?在这里,我不是想教大家拜金和物化自己,但当对方坚持要送你大额财物、完全不给你拒绝的机会时,我们如何可以在收了对方的巨额财物后,规避被追讨的风险呢?这就一定要在收受大额赠与之前,反复跟男方确认:你送这么贵重的礼物是什么意思?你对我的爱是不是无条件的?我要是收了你的巨款,以后你对我不好了,会不会要我还给你?你如果执意要送,要我收下也可以,请同时给我写一张条子,白纸黑字写明这钱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与。

如果对方不敢写这样的条子给你,这个钱就不能收。通过要求写条子或其他有效的方式,你可以准确地测试出对方是不是胸有城府的人。可能你会问,这样试探别人不是很冒险吗?你甚至可能怀疑有没有人愿意写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证明给你。

这本书不是教大家算计他人,而是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不想自己稀里糊涂收下的一笔笔财物变成随时爆雷的法律隐患,那么就请不要轻易接受他人的贵重财物赠与。如果要收,请一定事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确认!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搬运出来只是让大家更好的去了解法律,毕竟我们生活、工作永远都离不开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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